
一、借款时担保人超期该承担什么责任
在我国《民法典》中,债权人未在保证期间请求保证人承担保证责任的,一般保证和连带责任保证的保证人都不再承担保证责任。保证期间是确定保证人承担保证责任的期间,不发生中止、中断和延长。如果是一般保证,债权人未在保证期间对债务人提起诉讼或者申请仲裁的,保证人不再承担保证责任;若是连带责任保证,债权人未在保证期间请求保证人承担保证责任的,保证人同样免责。
不过,若债权人在保证期间内已依法主张权利,即便之后保证期间超期,担保人仍需按约定承担相应保证责任,可能是一般保证下的补充清偿责任,也可能是连带责任保证下的连带清偿责任。
二、借款时担保赔偿要怎样约定
借款时担保赔偿的约定需结合《民法典》担保编规则,明确核心要素以避免争议,具体如下:
一、明确担保范围
根据《民法典》第389条/第691条,担保范围可约定为主债权及利息、违约金、损害赔偿金、实现担保物权/保证责任的费用(如诉讼费、律师费)。需逐项列明或明确排除项:
例:“担保范围包括主债权本金XX元、按LPR4倍计算的利息、逾期违约金(按日0.05%计)及债权人实现债权的律师费、诉讼费”;若仅担保本金,需明确“担保范围仅为主债权本金,不含利息及其他费用”。
二、保证担保需约定责任方式
若为保证担保,需明确一般保证或连带责任保证(《民法典》第686条):
一般保证:“债务人不能履行债务时,保证人承担保证责任”(需先起诉债务人);
连带责任保证:“债务人不履行债务时,债权人可直接要求保证人承担责任”;
未约定则默认连带责任保证。
三、约定担保期间
1.保证担保:需明确保证期间(例:“保证期间为主债务履行期届满之日起2年”);未约定则为6个月(《民法典》第692条),超期保证人免责。
2.抵押/质押:虽主债权诉讼时效内可行使担保物权,但建议约定“抵押权人应在主债务到期后3年内行使抵押权”,避免权利休眠。
四、排除无效条款
禁止约定“流质/流押条款”(如“到期不还则抵押物归债权人所有”),此类约定无效,但可约定“担保财产拍卖/变卖价款优先受偿”。
五、书面固化约定
所有条款需写入借款合同的担保条款或单独担保合同,由担保方签字确认(保证需保证人亲笔签名,抵押需办理登记)。
提示:约定需具体无歧义,避免“承担一切责任”等模糊表述,确保符合法律强制性规定,否则部分条款可能被认定无效。
三、借款时担保人时效该怎么计算
关于借款担保人的时效计算,核心涉及保证期间与保证债务诉讼时效两个法律概念,需区分一般保证与连带责任保证:
一、保证期间(法定或约定,不中止/中断/延长)
1.约定优先:当事人可明确约定保证期间(如“主债务到期后1年”)。
2.约定不明或无约定:
约定早于/等于主债务履行期→视为无约定;
约定“直至本息还清为止”→视为约定不明;
上述两种情形,保证期间为主债务履行期限届满之日起6个月(《民法典》第692条)。
3.主债务无履行期:保证期间自债权人要求债务人履行的宽限期届满之日起算。
二、保证债务诉讼时效(可中止/中断/延长)
1.一般保证:
债权人需在保证期间内对债务人起诉/仲裁,否则保证人免责;
诉讼时效自保证人拒绝承担责任的权利消灭之日起算(即法院判决债务人履行后,债务人仍不履行时)(《民法典》第694条)。
2.连带责任保证:
债权人需在保证期间内直接请求保证人担责,否则保证人免责;
诉讼时效自债权人首次请求保证人担责之日起算。
总结
保证期间是“权利行使期限”(过期则失权),诉讼时效是“胜诉权保护期限”(过期则丧失强制执行力);
债权人需先在保证期间内正确行使权利,才能启动保证债务的诉讼时效。
建议结合具体保证合同条款与债务履行情况,进一步细化分析。
当我们探讨借款时担保人超期该承担什么责任,除了超期本身的责任界定,还会衍生一些相关问题。比如超期后债权人是否还能向担保人主张权利,这在不同的法律情形下有不同判定。另外,如果担保合同中对超期责任有特别约定,又该如何遵循约定执行。这些复杂的法律关系并不是一目了然的。若你在借款担保问题上存在疑惑,不管是超期责任的具体认定,还是相关特别约定的效力等,都可以点击网页底部的“立即咨询”按钮,让专业法律人员为你答疑解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