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要通过什么方式来认定抚养关系
认定继父母与继子女之间的抚养关系,核心依据《民法典》第1072条第2款:“继父或者继母和受其抚养教育的继子女间的权利义务关系,适用本法关于父母子女关系的规定。”司法实践中需满足以下要件:
1.存在实质扶养事实
需继父母对继子女进行了物质供养(承担生活费、教育费部分/全部)或生活照料、教育辅导(如日常照顾起居、辅导学习等),二者居其一即可。仅共同居住而无实际扶养行为(如继子女费用由亲生父母全额承担)不构成。
2.扶养事实持续稳定
虽无明确法律时长,但实践中通常要求持续2年以上,以体现“抚养教育”的稳定性,而非短期帮扶。
3.形成拟制血亲的身份认同
双方需以父母子女身份相待:继父母以监护人/抚养人角色履行义务,继子女以子女身份接受照料,共同生活且主观上有建立家庭关系的意愿。
满足上述条件的,继父母子女间构成拟制血亲,享有亲生父母子女的权利(如继承权),承担相应义务(如赡养义务)。若涉及养父母子女关系,则需以收养登记为法定认定依据(《民法典》第1105条),未登记不成立抚养关系。
结论:继父母子女抚养关系以“实际抚养教育+稳定持续+身份认同”为核心;养父母子女以收养登记为唯一法定要件。
二、要通过什么来判定转让合同效力
判定转让合同效力需从多方面考量。首先,行为人需具有相应民事行为能力,限制或无民事行为能力人签订的合同可能效力待定或无效。其次,意思表示要真实,若存在欺诈、胁迫等使当事人违背真实意愿的情况,合同可撤销。再者,合同内容不得违反法律、行政法规强制性规定,不得违背公序良俗,否则合同无效。此外,若法律、行政法规规定转让合同应办理批准等手续,依照其规定,未办理不影响合同中履行报批等义务条款及相关条款的效力。总之,具备行为人有相应能力、意思表示真实、内容合法合规等条件,转让合同通常有效。
三、要通过什么方式争夺婆婆抚养权
抚养权通常是针对未成年人而言,对于婆婆一般不涉及抚养权争夺问题。法律上子女对父母负有赡养义务,即婆婆的子女需对婆婆履行赡养责任,若子女不履行,婆婆有权要求其给付赡养费。儿媳或者他人通常不具备具有法律意义上“争夺婆婆”的情形。但若婆婆为无民事行为能力人或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涉及监护权问题,可由相关人员向法院申请指定监护人,法院会综合考虑多种因素确定合适的监护人。
当探讨要通过什么方式来认定抚养关系时,除了认定本身,还有一些相关问题值得关注。比如认定抚养关系后,抚养费用的标准该如何确定,这通常会根据当地生活水平、被抚养人的实际需求以及抚养人的经济能力等因素综合考量。另外,抚养关系是否可以变更也是常见问题,在一些特殊情况下,如抚养方出现重大变故无法继续履行抚养义务等,抚养关系是可以进行变更的。若你对认定抚养关系的具体流程、抚养费用标准或者抚养关系变更等还有疑问,别错过获取专业解答的机会,点击网页底部的“立即咨询”按钮,专业人士将为你答疑解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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