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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务员涉罪一审缓刑,二审如何改判定罪免刑保住公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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来源:律图小编整理 · 2026.02.13 · 1560人看过
导读:在法律案件中,如何为当事人争取最大权益是律师的重要职责。山东一位公务员因徇私舞弊罪面临刑事处罚,其命运在二审中发生重大转折。这背后,律师发挥了怎样的作用?让我们一起探寻案件背后的法律智慧。
公务员涉罪一审缓刑,二审如何改判定罪免刑保住公职?

一、复杂案件现转机

在山东省泰安市的一起刑事案件中,公务员张X因涉嫌动物检疫徇私舞弊罪一审被判处拘役三个月缓刑三个月。这一判决对于张X来说,无疑是沉重的打击,公职岌岌可危。然而,二审的结果却峰回路转,最终改判定罪免刑,让张X保住了公职。而在这起案件背后,有一位关键人物——徐征律师。

徐征律师自2006年开始执业,至今已积累了丰富的经验。他是山东公允(泰安高新区)律师事务所主任、高级合伙人,拥有西南政法大学研究生的高学历背景。多年来,他累计处理各类刑事案件、公司合规、债权债务纠纷数百件,尤其擅长重大、疑难、复杂案件的系统应对与策略制定。

二、一审判决引争议

原审判决认定,张X在担任肥城市某镇畜牧兽医站检疫员期间,违反相关规定,为未用国家强制免疫疫苗进行强制免疫、不具有动物免疫证的养殖户出具《动物检疫合格证明》。原审法院认为其行为构成动植物检疫徇私舞弊罪,但考虑到其坦白情节,依法从轻处罚

然而,张X及其辩护人对一审判决并不认可。张X提出应以检疫送检动物的批次作为定罪量刑的依据,且认为自己出具合格证明的次数和份数较少,犯罪情节显著轻微,主观恶性和社会危害性相对较小,所检疫动物无食品安全问题,行为未造成危害后果,一审量刑过重。徐征律师等辩护人更是提出了一系列有力的辩护意见,如认为上诉人的几次供述内容高度重合有复制粘贴之嫌,上诉人并非出入境检疫机关和国家质检总局工作人员,不是动植物检疫徇私舞弊罪的适格主体,以及上诉人主观上没有徇私的主观故意,客观上也没有舞弊行为。

三、二审辩护显功力

二审法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审理。徐征律师凭借其深厚的法律功底和丰富的实践经验,为张X进行了全面而深入的辩护。虽然经二审审理查明的事实、证据与一审相同,但在徐征律师等的努力下,二审法院对案件进行了重新审视。

对于张X提出的上诉理由,二审法院进行了细致的分析。对于“应以检疫送检动物的批次作为定罪量刑的依据”这一理由,法院认为一审以出具《动物检疫合格证明》的情况作为定罪量刑依据并无不当;而对于“犯罪情节显著轻微、主观恶性和社会危害性小、一审量刑过重”的理由,法院予以采纳,最终改判定罪免刑。

四、律师价值得彰显

这起案件的成功改判,充分彰显了徐征律师的专业能力和尽责精神。他始终秉持着“专业引领、尽责至善”的执业理念,在复杂的案件中为当事人寻找转机。徐征律师不仅在这起刑事案件中表现出色,他还身兼多个重要职务,如中国海洋大学法律硕士教育中心法律实训专家库专家、山东农业大学公共管理学院兼职教授等,在法律领域有着广泛的影响力。

如果你在泰安地区遇到刑事案件、公司合规、债权债务等方面的法律问题,不妨联系泰安市东岳大街401号玉都国际大厦八楼的徐征律师,或许他能为你带来意想不到的转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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