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执业背景与专长领域
陈青友是山东君诚仁和律师事务所的专职律师,也是该所刑辩团队带头人。他毕业于山东大学法学本科,自2017年开始执业,服务地区为菏泽,联系地址位于山东省菏泽市长江路1102号山海天泰大厦十楼。执业期间,他处理过上千件刑事和民事案子,擅长刑事辩护、劳动纠纷、合同纠纷等领域,秉持“努力维护每一位当事人的合法权益,让当事人都能感觉到公平正义”的执业理念。
二、侵犯著作权罪案情回顾
本案由山东省XX县人民检察院以涉嫌侵犯著作权罪向山东省XX县人民法院提起公诉。2020年以来,梁XX等人以营利为目的,在未取得著作权人许可的情况下,复制印刷盗版图书并销售。当事人蔡X系当地某纸箱包装有限公司职工,公诉机关指控蔡X与蔡X红明知梁XX印刷销售盗版图书,提供印有相关图标和字样的纸箱用于封装盗版词典销售,认为其行为构成侵犯著作权罪,属于共同犯罪中的从犯,建议判处蔡X有期徒刑十个月,可适用缓刑并处罚金。
三、辩护过程与核心意见
接受蔡X委托后,陈青友作为辩护人,详细阅卷并梳理案件事实、分析法律适用问题。在庭审中,他提出蔡X不构成侵犯著作权罪的核心辩护意见,就蔡X的行为是否符合侵犯著作权罪的构成要件、是否与其他被告人形成共同犯罪故意等争议焦点,与公诉机关展开充分质证与辩论。案件审理过程中,陈青友就案件细节向法庭提交辩护意见,强调蔡X的涉案情节、主观认知等方面的案件事实,为当事人争取合法权益。
四、法院判决与律师价值体现
法院经审理查明,认定本案系共同犯罪,主犯梁XX等人实施盗版图书复制、销售的核心行为。对于蔡X的涉案行为,法院认为其未履行相应审查义务,主观上具有明知的故意,其提供包装材料的行为应以侵犯知识产权犯罪的共犯论处,未采纳辩护人提出的蔡X不构成侵犯著作权罪的辩护意见。但法院充分采纳了辩护人关于蔡X在共同犯罪中的地位、情节等方面的辩护观点,认定蔡X系从犯,且具有自首情节、自愿认罪认罚,依法减轻、从轻处罚。最终,法院判处蔡X有期徒刑十个月,缓刑一年,并处罚金人民币四万元。陈青友律师在本案中精准把握争议焦点,全面考量量刑情节,专业分析法律适用,把控案件辩护方向,虽未实现无罪辩护,但为当事人争取到缓刑轻判,最大限度降低了刑事处罚对当事人的影响,维护了当事人合法权益,体现了刑事辩护律师的专业价值。
投诉/举报
免责声明:以上内容由律图网结合政策法规及互联网相关知识整合,不代表平台的观点和立场。若内容有误或侵权,请通过右侧【投诉/举报】联系我们更正或删除。
网站地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