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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务员涉徇私舞弊罪,律师助力二审改判定罪免刑保公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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来源:律图小编整理 · 2026.02.13 · 1521人看过
导读:在法治社会不断完善的当下,法律案件的公正审理至关重要。山东公允(泰安高新区)律师事务所的徐征律师,自执业以来处理各类刑事案件、公司合规、债权债务纠纷数百件。下面为大家分享他经办的一起公务员涉徇私舞弊罪案件。
公务员涉徇私舞弊罪,律师助力二审改判定罪免刑保公职

一、资深律师,实力担当

徐征律师毕业于西南政法大学,拥有研究生学历。自2006年开始执业,他累计处理各类刑事案件、公司合规、债权债务纠纷数百件,擅长重大、疑难、复杂案件的系统应对与策略制定。他还是山东公允(泰安高新区)律师事务所主任、高级合伙人,同时身兼中国海洋大学法律硕士教育中心法律实训专家库专家、山东农业大学公共管理学院兼职教授等众多职务。

二、案件初判,缓刑难满诉求

本案中,上诉人(原审被告人)张X在担任肥城市某镇畜牧兽医站检疫员期间,违反相关规定,为辖区内养殖户杨X出具6份《动物检疫合格证明》,而这些肉鸭未用国家强制免疫疫苗进行强制免疫,不具有动物免疫证。原审法院认为,张X作为动植物检疫机构的工作人员,徇私舞弊,伪造检疫结果,其行为已构成动植物检疫徇私舞弊罪。不过,张X到案后能如实供述犯罪事实,系坦白,依法可从轻处罚。最终,原审法院判处张X拘役三个月缓刑三个月。

三、二审辩护,精准出击要点

张X不服一审判决,提出上诉,他认为应以检疫送检动物的批次作为定罪量刑的依据,不应以出具的《动物合格证明》的份数作为量刑依据;其出具合格证明的次数和份数都较少,犯罪情节显著轻微;主观恶性、社会危害性相对较小,所检疫动物无食品安全问题,行为未造成危害后果,一审量刑过重,请求改判免予刑事处罚。徐征等辩护律师另提出,本案上诉人的几次供述内容高度重合,有复制粘贴之嫌;上诉人并非出入境检疫机关和国家质检总局工作人员,不是动植物检疫徇私舞弊罪的适格主体;上诉人张X出具的《动物检疫合格证明》虽程序违规,但并不是伪造变造的,实际结论也是真实的,故上诉人主观上没有徇私的主观故意,客观上也没有舞弊行为。

四、改判结果,维护客户权益

经二审审理,法院认为送检动物的批次和出具《动物检疫合格证明》的份数所涵盖送检动物的数量是一致的,一审判决以上诉人出具《动物检疫合格证明》的情况作为定罪量刑的依据并无不当。但上诉人行为情节轻微,主观恶性、社会危害性小,依法可免予刑事处罚。最终,二审法院维持了对张X的定罪部分,撤销了量刑部分,判定张X犯动植物检疫徇私舞弊罪,免予刑事处罚。这一结果成功帮助张X保住了公职,也体现了徐征律师在刑事辩护领域的专业能力和对客户权益的全力维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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