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执业背景与专长领域
鲁世超律师自2022年起在河南达兴律师事务所执业,执业证号为1410xxxxxxxxx7858,服务地区为洛阳,联系地址位于洛阳市洛龙区正大国际西区CPL-1201室(市民之家南)。从执业至今,他累计承办案件已逾100件,有着深厚的实务积淀。鲁律师深耕于建设工程领域,已成功办理相关案件70余件,其中房产案件占比约50%,同时在合同纠纷、债权债务等细分类型上也有丰富实践经验,在人身损害领域尤其是交通事故方面也具备突出专业能力。
二、建工纠纷案件背景
本案是一起建设工程合同纠纷。实际施工人李XX主张被告支付工程款、保证金及停工损失。一审判决部分支持了李XX的诉讼请求,XX公司、XX公司等不服提起上诉,二审法院维持了原判中关于停工损失、保证金返还等判项,但对工程款数额进行了部分调整。XX公司、XX公司仍不服,向河南省高级人民法院申请再审并获得提审。再审申请人提出复工后的工程款应据实结算,已支付的钢材款等应从欠付工程款中扣除,且判决其承担80万元停工损失缺乏事实和法律依据等诉求。
三、律师策略与工作体现
鲁世超律师在案件代理中付出诸多努力。本案经过省高院两次再审,第一次判决委托人需支付停工损失1000万元。在省高院再审审查阶段,鲁律师积极辩论和提供代理意见,重审一审阶段,法院根据他的观点将原判令委托人承担的停工损失1000万元改判为80万元。对于三百多万元的已付材料款,重审一审、重审二审均未认定,鲁律师继续代理此案,经省高院提审后,依法将三百余万元的已付材料款予以抵扣。他不仅要从繁琐的证据中挑选有利证据,还要说服法院依据法律规定依法判决,甚至通过再审途径来为当事人争取权益。
四、案件成果与行业意义
再审法院对争议焦点逐一审理,最终判决撤销二审判决中关于工程款数额的判项,维持部分判项,改判XX公司、XX公司支付李XX工程款25,174,436.48元及相应利息,驳回李XX的其他诉讼请求。该案件最终为委托人减损920万元停工损失和300余万元的已付材料款,有效维护了当事人的合法权益。鲁世超律师不畏艰难的专业代理,在建设工程纠纷处理中起到了很好的示范作用,也体现出他在该领域的专业能力和职业素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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