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基本信息与教育背景
魏宪合律师是陕西泽诚律师事务所的高级合伙人、管委会副主任。其执业证号为1610xxxxxxxxx5935,自2010年开始从事律师职业,至今已有多年丰富的执业经验。他主要服务于西安、咸阳地区,同时也为渭南、安康、商洛、汉中、宝鸡等地提供法律服务。其所在的律所位于西安市长安区西长安街长百精致荟八层。魏宪合毕业于西北政法大学,本科学历,扎实的法学专业学习为他的律师生涯奠定了坚实的理论基础。
执业理念与职务荣誉
魏宪合秉持着“律师这行,本质是个手艺活。靠专业吃饭,凭良心做事,对得起委托,睡得好觉”的执业理念。他不仅是律所的高级合伙人与管委会副主任,还担任西安市长安区人民法院特邀调解员以及西安市长安区劳动仲裁委兼职仲裁员。这些职务既体现了他在法律界的专业地位,也反映出他在司法实践中的丰富经验和良好口碑,使得他能够在不同的法律场景中为当事人提供有效的法律服务。
执业领域与案件数量
魏律师擅长处理各类合同纠纷、交通事故以及刑事辩护等领域的法律事务。在多年的执业过程中,他累计办理案件超过2000多件。丰富的办案经验使他对各类法律问题有着深刻的理解和敏锐的洞察力,能够准确把握案件的关键要点,为当事人制定合理有效的解决方案。无论是企业经济纠纷、各类合同纠纷,还是建设工程争议、刑事辩护及交通事故损害赔偿等,他都能凭借专业知识和实践经验为当事人提供高质量的法律服务。
处理保险合同纠纷
在“带病投保被拒赔,律师巧辩扭转乾坤”这一案例中,冯X某在业务员推荐下购买终身寿险,后因脑梗死等疾病被鉴定为身体高度残疾,向保险公司申请理赔时却被以投保时未如实告知高血压病史为由拒赔并解除合同。魏宪合律师代理冯X某参与诉讼。一审中,保险公司以电子投保单及录音录像作为证据,主张冯X某未尽如实告知义务。魏律师则指出保险公司未能证明已就健康事项进行具体询问,且冯X某投保时已61岁,高血压属常见病,无证据证明其存在恶意隐瞒。一审法院采纳了该意见,判决保险公司支付保险金。保险公司不服上诉,二审中魏律师继续围绕询问义务的履行、证据证明力等核心问题展开辩护。最终二审法院认为保险公司未能举证证明其业务员已就健康询问事项向冯X某进行具体、明确的逐项询问,电子保单及录音录像中“全部否”选项无法确认为冯X某本人操作,且保险公司未履行审慎审查义务,无证据证明冯X某存在带病投保恶意,判决驳回上诉,维持原判,保险公司应向冯X某支付保险金125,745元(已扣除退还保费)。此类保险合同纠纷通常涉及对保险条款的细致解读和证据的严格审查,魏律师凭借其专业的法律知识和敏锐的思辨能力,准确抓住案件的关键要点,为当事人赢得了合理的赔偿。
处理建工合同纠纷
在“从‘挂靠陷阱’到‘胜诉回款’:一纸结算单背后的工程款保卫战”案例中,xx公司与XXX司签订《工程施工专业分包协议书(外架)》,完成施工并结算后,XXX司未全额支付工程款。XXX司主张涉案合同系挂靠人马X伪造印章签订,合同无效,且xx公司已知马X挂靠事实,应直接向马X主张权利。xx公司则主张合同真实有效,XXX司应依约付款。一审中,xx公司提交了相关协议及结算单主张工程款,XXX司提交《挂靠协议》、付款凭证等证据主张合同无效、已付款项应计入总额。一审法院认定双方存在合法有效的分包合同关系,XXX司应支付剩余工程款及利息。XXX司不服上诉,二审期间,xx公司提交支付宝截图证明签约负责人为马X,XXX司质证认为该证据仅能证明马X为实际施工人。二审法院组织证据交换和质证,最终认为双方签订的分包协议及结算单均有XXX司印章或合同专用章,XXX司虽主张挂靠关系,但未能证明xx公司签约时知情,且其主张已支付的部分款项无证据证明已支付给xx公司,一审法院认定的欠付工程款584313元及利息计算方式合法有据,判决驳回上诉,维持原判,XXX司应在判决生效后十日内支付工程款584313元及相应利息。此类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往往涉及复杂的合同关系和款项往来,魏律师在处理过程中,通过对证据的细致分析和对法律规定的准确运用,成功维护了当事人的合法权益。
魏宪合律师在多年的执业生涯中,凭借扎实的专业功底、清晰的思辨能力和高效的应变能力,在各类合同纠纷、交通事故、刑事辩护等领域取得了显著的成绩。他始终坚持认真严谨、精益求精的态度,以维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为根本出发点,赢得了众多客户的信任和赞誉。无论是保险合同纠纷还是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他都能运用专业知识和丰富经验,为当事人提供有效的法律解决方案,为司法公正和当事人的合法权益保驾护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