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律师背景与执业概况
明月律师2013年开始执业,执业证号为1150XXXXXXXXX0513,现就职于内蒙古大川律师事务所,位于赤峰市红山区金石矿业广场A703。她2008年获中国政法大学法学学士学位,2010年中国政法大学在职研究生毕业。自2014年加入律所后,承办各类案件500余件,还与所内其他律师合作代理赤峰地区多家企业的诉讼及非诉业务。2019年起,她侧重于刑事辩护业务,办理刑事案件近120起,取得诸多成果。她还担任赤峰市律师协会乡村振兴委员会主任等多个职务。
二、案件背景与争议焦点
2024年10月至2025年4月间,B某多次前往XXX参与游戏活动,用微信转账向电玩社经理兑换游戏币并赌博,还转卖游戏币给其他玩家。公安机关认为其转卖行为涉嫌为赌博活动提供资金结算服务,构成开设赌场罪共犯,于2025年4月14日对其刑事拘留。案件争议焦点在于如何界定“资金结算服务”,区分玩家间游戏币拆借与赌场经营辅助行为。
三、精准的办案思路
1.实体之辩:明月律师主攻核心指控,援引法律定义,结合B某“借还”行为模式,辩驳其行为是玩家间偶发的游戏币“拆借”,非“资金结算服务”,瓦解开设赌场罪共犯指控。同时防范次要风险,论证B某无“以营利为目的”主观要件和“组织赌博”客观行为,不构成赌博罪。
2.证据之疑:她指出《讯问笔录》存在诱导性提问、不实记录等问题,提请检察官关注取证程序合法性与证据客观性,恳请保存讯问同步录音录像,影响了检察官对笔录可信度的判断。
3.羁押必要性之论:从人身危险性看,B某无前科劣迹、有稳定公职、能随传随到,无社会危险性,不符合逮捕条件。结合“少捕慎押”政策,否定逮捕的合法性。
四、理想的办案结果
明月律师提交《不予批准逮捕法律意见书》后,检察机关全面采纳辩护意见,认为B某无逮捕必要,作出不批准逮捕决定,B某被刑事拘留11天后释放。后续审查起诉阶段,检察机关两次退回补充侦查,最终以“事实不清、证据不足”作出法定不起诉决定,理由承接并印证了辩护律师在审查批捕阶段的核心观点。
五、深刻的办案心得
明月律师认为刑事辩护的“黄金窗口”在侦查阶段的审查批捕环节,此时辩护人信息有限,但要精准把握核心矛盾。本案中,她通过扎实的法律意见书实现了良好辩护效果,坚信侦查阶段有效辩护能为当事人争取自由,为后续诉讼奠定基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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