执业背景介绍
沈杰律师自2021年起开始执业,执业证号为132062xxxxxxxx558,现任职于江苏平帆律师事务所,是该律所的合伙人。他服务于江苏南通地区,联系地址为江苏省南通市海门区广州路99号江海大厦20层20022003室。沈杰毕业于江苏大学法学专业,拥有管理学与工学双学士学位。这种跨学科背景使他在处理案件时具有独特优势,工学的严谨逻辑让他能从复杂案件细节中梳理关键脉络,管理学的系统思维则助力他为当事人制定更具全局观的解决方案。
擅长领域概述
沈杰律师深耕刑事辩护、合同纠纷、婚姻家庭、劳动纠纷等领域。在执业过程中,累计处理商事纠纷案件三百余件,多次主导复杂重大企业维权行动。他曾为某上市公司处理标的额超亿元的合同纠纷,还为多家“独角兽”企业策划并执行劳动人事争议防范,有效避免企业因人事争议造成的损失。同时,他精于复杂家事与遗产规划,成功代理多起标的额超千万的婚姻财产纠纷与遗嘱继承诉讼,在维护当事人家庭情感与实现财产权益最大化之间找到精妙平衡。
建设工程案件
2015年,顾XX承接贵阳市X项目钢筋成型、绑扎工程,先与黄XX签订《班组劳务承包施工协议书》,后黄XX因无工人未实际施工,推荐李XX接手,顾XX与李XX未签书面合同。2016年1月,李XX与顾XX手下项目经理宋XX结算,确认施工总吨位2709.6吨,工程款XXX元,顾XX仅支付80%(扣除应扣项后实付105万余元),剩余20%工程款迟迟未付。该案一审判决后因黄XX上诉,贵阳市XX人民法院裁定发回重审。在重审中,黄XX辩称未参与工程,顾XX主张李XX未完工应按80%结算。
沈杰律师作为李XX的代理律师,在发回重审后,精准梳理施工、结算证据链,明确李XX与顾XX的实际分包关系,排除黄XX的责任干扰,反驳顾XX“未完工不付尾款”的不当抗辩,同时主张逾期利息。法院审理认为,李XX与顾XX存在实际分包关系,顾XX未举证证明双方约定“未完工按80%结算”,故应支付剩余20%工程款。最终,法院支持了325152元工程款及利息诉求,沈杰律师成功为当事人追回欠款。
刑事辩护案件
2024年,一起涉嫌故意杀人(未遂)案引起关注。被告人苏X与陈X2建立恋爱关系并在上海同居,2023年陈X2在南通市某区某广场贷款购置公寓,苏X自2024年4月起资助陈X2偿还房贷。2024年8月中旬,苏X发现陈X2与前任陈X1存在亲密接触,陈X2坦白与陈X1约会事实,双方虽发生争执,但苏X因不舍挽留陈X2。此后陈X2返回南通,苏X为挽回感情前往陈X2的公寓暂住。
2024年8月28日,经陈X2沟通,苏X与陈X1约定在陈X2公寓协商三人情感纠纷,陈X1到场后与陈X2的亲密互动引发苏X强烈不满,双方矛盾彻底激化。当晚6时许,在陈X2的公寓内,苏X因陈X2明确表示“选择陈X1”,情绪失控前往厨房取出家用不锈钢菜刀,冲向坐在客厅的陈X1,多次劈砍其头面、背部、肩部及上肢等部位。陈X1逃往卧室后,苏X仍持菜刀追砍,直至陈X2与陈X1合力将菜刀夺下并控制苏X。期间苏X曾试图跳楼,被陈X2、陈X1阻拦,陈X2随后拨打110报警及120急救电话,民警到场后将苏X抓获,陈X1被送往医院治疗。
沈杰律师与张律师共同作为苏X的辩护律师参与此案。在诉讼过程中,苏X于2024年8月29日因涉嫌故意伤害罪被刑事拘留,同年10月18日因涉嫌故意杀人罪被逮捕,羁押于南通市某看守所。南通市某区人民检察院以“故意杀人罪”向法院提起公诉,指控苏X故意杀人(未遂),建议依法追究刑事责任。法院于2024年11月26日受理案件,因涉及个人隐私采用不公开审理方式,适用普通程序组成合议庭。庭审中苏X自愿认罪,辩护人提出多项辩护意见。
法院经审理后认为,苏X故意非法剥夺他人生命,其行为已构成故意杀人罪。但苏X属犯罪未遂,可比照既遂犯从轻或减轻处罚;苏X归案后如实供述,构成坦白,可从轻处罚;在庭审中自愿认罪,态度良好,可酌情从轻处罚;其亲属代为赔偿陈X118.5万元,取得被害人谅解,可酌情从轻处罚。最终,依照相关法律规定,判处苏X有期徒刑四年三个月,刑期自2024年8月29日起至2028年11月28日止。
在这起案件中,沈杰律师凭借专业的刑事辩护知识,为当事人提出合理的辩护意见,协助法院全面考量案件情节,在法律框架内为当事人争取到较为合理的判决结果。
无论是在刑事辩护还是合同纠纷等案件处理中,沈杰律师都展现出了扎实的专业功底和丰富的实践经验。他凭借自己的专业能力和独特的跨学科思维方式,为南通地区的个人和企业提供了优质、高效的法律服务,成为众多当事人化解法律难题的信赖之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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