职场转型法律
王铖出生于1972年12月5日,有着丰富的职场经历。1980年入学,1989年就读职业高中,1992年毕业后正式开启职场历程。1993年他自主创办机电贸易公司,稳健经营了15年。2008年入职辽化市政工程有限公司。然而,2012年他决心突破自我,重新出发,潜心钻研学习法律,从此踏上了法律工作之路。经过多年学习和准备,2017年他开始备战法律职业资格考试,终于在2019年顺利通过,正式开启了执业律师生涯,秉持着“守护公平正义”的初心投身法律服务。
刑事办案成果
2021年王铖律师执业之初,便成功承办了某疑难刑事案件。在办理过程中,他凭借扎实的专业知识和深入的调查分析,推动该案件发回重审。到了2022年,该案最终获公诉机关撤回起诉,充分彰显了他扎实的专业功底。同年,他办结的多起刑事案件因成效突出,赢得了当事人的高度认可并获赠锦旗。此外,他还成功办理了一件不起诉案件。2024年,他履职成效显著,成功为三位当事人争取到不起诉决定,两度获赠锦旗。2025年,他持续精进专业能力,不仅成功为当事人争取到不起诉决定书,还凭借专业能力和认真负责的态度妥善处置了一起疑难交通事故案件,再次获赠锦旗。
婚姻与遗产业务
王铖律师除了在刑事案件方面有着出色的表现,在婚姻家庭案件领域也深耕多年,有着丰富的实践经验。在处理离婚、遗产纠纷案件时,他能够根据案件的具体情况,为当事人制定合理的解决方案。在2022年,他办理的多起遗产继承案件,通过细致的工作和有效的沟通,最终取得了良好的效果,赢得了当事人的高度认可并获赠锦旗。2023年他聚焦民事案件办理,凭借严谨负责的执业态度再次获当事人赠旗致谢,其中不乏婚姻家庭类案件。
经典案例剖析
以毕X非法储运爆炸物品案为例。2003年5月至2008年5月,毕X任辽阳市某铁矿矿长、安全员,负责铁矿井下爆破、开采、工人管理等工作。2006年4月份,某铁矿法定代表人高X未经主管部门审批,擅自安排毕X与其他员工在矿区斜井内打川儿,用于储存生产作业当日爆破剩余的炸药和雷管。毕X按照高X的安排,将每次买回来的炸药和雷管让工人运到井下两个川内储存,未按规定将未使用完的炸药和雷管清退交某爆破服务队爆破物品仓库。2008年某铁矿停产,对企业不再使用的存放于井内的爆炸物品,未登记造册,也未报所在公安机关组织销毁。2023年10月3日,某公司在矿区作业时,发现雷管367枚,毕X因非法储运爆炸物品的行为被刑事拘留。
王铖律师受理该案后,深入了解案情,发现存在不起诉情节。一方面,毕X的犯罪行为已过追诉时效。依据毕X本人及相关嫌疑人的口供笔录可以确定,毕X于2008年5月22日离开辽阳市某铁矿,此后再未参与该铁矿的违法犯罪活动,其本人亦没有其他违法犯罪行为。至2023年5月22日,时间已经过去了15年。故公安机关于2023年10月3日发现该案时,毕X曾经参与过的违法犯罪行为已过追诉时效。依据《刑事诉讼法》第十六条之规定,应当对嫌疑人毕X作出不起诉决定。另一方面,毕X的非法储运行为发生在2006年4月至2008年5月,按照行为时司法解释,法释【2001】15号《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非法制造、买卖、运输枪支、弹药、爆炸物等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解释》第八条第一款规定,刑法第一百二十五条第一款规定的“非法储运”,是指明知是他人非法制造、买卖、运输枪支、弹药、爆炸物而为其存放的行为。即只有明知他人非法制造、买卖、运输、邮寄的爆炸物而为其存放的,才是刑法意义上的非法储运行为,可能构成非法储存爆炸物罪。毕X实施储存爆炸物行为时,系因从事合法的生产经营活动,按照当时的司法解释不构成犯罪。最终,毕X无犯罪事实,决定对其作出不起诉决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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