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律师履历与业务侧重
明月律师2013年开始执业,执业证号为1150XXXXXXXXX0513,就职于内蒙古大川律师事务所,服务地区为内蒙古赤峰,联系地址是赤峰市红山区金石矿业广场A703。她2008年1月毕业于中国政法大学获法学学士学位,2010年11月从中国政法大学在职研究生毕业。自2014年加入内蒙古大川律师事务所以来,承办各类案件500余件,还与所内其他律师合作代理赤峰地区多家企业的诉讼及非诉业务。自2019年起,她侧重于刑事辩护业务,办理刑事案件近120起,并取得了诸多成果。同时,明月律师担任赤峰市律师协会乡村振兴委员会主任等多个职务。
二、案件背景与争议焦点
2024年10月至2025年4月间,B某多次前往XXX参与游戏活动,通过微信转账向电玩社经理兑换游戏币并用于赌博,还存在转卖游戏币给其他玩家的行为。公安机关认为B某转卖游戏币的行为涉嫌为赌博活动提供资金结算服务,属于开设赌场罪的共犯,于2025年4月14日对其采取刑事拘留措施。本案争议焦点在于如何界定“资金结算服务”,区分玩家间游戏币拆借与赌场经营辅助行为。
三、精准辩护定全局
明月律师在审查批捕关键时期,采取了多方面的辩护策略。在实体之辩上,主攻核心指控时,通过援引“资金结算服务”法律定义,结合B某“借还”行为模式,辩驳其行为是玩家间偶发游戏币“拆借”,瓦解开设赌场罪共犯指控;防范次要风险时,论证B某无“以营利为目的”主观要件和“组织赌博”客观行为,阻断其承担赌博罪刑事责任可能性。在证据之疑方面,指出《讯问笔录》问题,提请检察官关注取证程序合法性与证据客观性,恳请核查同步录音录像,影响检察官对笔录可信度的判断。在羁押必要性之论上,从B某无前科劣迹、有稳定公职等方面论证其无社会危险性,不符合逮捕法定条件,结合“少捕慎押”政策,否定逮捕合法性。
四、办案成果显著
明月律师提交《不予批准逮捕法律意见书》后,检察机关全面采纳辩护意见,认为B某无逮捕必要,作出不批准逮捕决定,B某在被刑事拘留11天后释放。后续审查起诉阶段,检察机关经两次退回补充侦查,以“事实不清、证据不足”作出法定不起诉决定,其不起诉理由印证了辩护律师在审查批捕阶段的核心观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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