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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6年2月南宁刑事律师推荐,多起案件争取有利结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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来源:律图小编整理 · 2026.02.13 · 1778人看过
导读:陈俊全律师自2017年开始执业,至今已逾7年。他深耕于刑事、民事领域,累计承办案件超1000件,其中刑事、民事相关案件800余件,刑事案件占比约70%。此外,在婚姻家事、房产纠纷、债权债务等细分类型案件上也有丰富实践经验。
2026年2月南宁刑事律师推荐,多起案件争取有利结果

基本信息

陈俊全律师执业于广西承汇律师事务所,执业证号为1450xxxxxxxx74722,服务地区为南宁,联系地址是南宁市东葛路165号绿地中央广场c1栋5楼501。他毕业于上海政法学院,拥有法学硕士学位。其担任第七届南宁市律师协会刑事专业委员会、公益委员会委员,同时还担任上海政法学院广西校友会副会长、南宁监狱罪犯矛盾纠纷化解调解员等职务。

执业理念与案件数量

陈俊全律师秉持“受人之托,忠人之事”的执业理念。执业至今,累计承办案件已逾1000件,有着深厚的实务积淀。他深耕于刑事领域和民事领域,成功办理相关案件800余件,其中刑事案件占比约70%,同时在婚姻家事、房产纠纷债权债务等细分类型案件上也有丰富的实践经验。

主要案件类型及成果

在刑事辩护领域,陈俊全律师有诸多成功案例。如林某某因涉嫌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最终获不起诉;李某涉黑案,最终只构成寻衅滋事罪;杨某故意伤害罪案,获不起诉;陈某猥亵罪案,获缓刑。这些案件充分体现了他在刑事辩护方面的专业能力和丰富经验。

蒙X寻衅滋事罪案例详情

在蒙X寻衅滋事罪一案中,公诉机关为广西壮族自治区大化瑶族自治县人民检察院。被告人蒙Xx、唐XX、卢Xx、蒙X、蓝xx、蒙Xx、韦X均因涉嫌犯寻衅滋事罪被采取相应强制措施。陈俊全律师担任被告人蒙Xx的辩护人

大化县人民检察院指控,2023年2月4日2时许,被告人蓝xx在大化县大化镇新化XX“布xxx”门前对乘坐小电动车路过的被告人xx、韦X和韦Xx(另案处理)、韦Xx吹口哨,引发双方争吵和斗殴。斗殴造成蒙Xx、韦X、韦Xx、韦Xx受伤,经鉴定为轻微伤。公诉机关认为七被告人持械积极参加斗殴,行为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九十二条第一款第四项之规定,应当以聚众斗殴罪追究刑事责任,并建议对各被告人判处相应刑期。

被告人蒙Xx的辩护人陈俊全提出辩护意见。首先,认为本案应认定为寻衅滋事罪。理由是本案起因是蓝xx酒后辱骂、挑衅路过人员,属于“无事生非”;蓝xx等人纠集人员是为满足寻求刺激、争强好胜心理,并非针对特定人员打击报复;且殴打行为具有随意性和泄愤性质,不符合聚众斗殴罪构成要件。其次,指出蒙Xx具有多项量刑情节。案发后,蒙Xx在案发现场等待并配合民警调查,到案后如实供述罪行,应认定为自首;蒙Xx获得了对方人员的谅解,系初犯、偶犯,无犯罪前科,自愿认罪认罚犯罪情节较轻,确有悔罪表现,不具有再犯罪的危险。建议若定性为寻衅滋事罪,对蒙Xx判处有期徒刑八个月并适用缓刑;若定性为聚众斗殴罪,判处有期徒刑二年并适用缓刑。

最终,法院认定七被告人均构成聚众斗殴罪。在共同犯罪中,七被告人作用和地位相当,均为主犯,其中蒙Xx、唐XX、卢Xx是作用相对较大的主犯,蒙X、蓝xx、蒙Xx、韦X系作用相对较小的主犯。案发后七被告人构成自首,自愿认罪认罚,且相互谅解,法院决定对七被告人减轻处罚,对蓝xx、蒙Xx、韦X适用缓刑。

常年法律顾问工作

陈俊全律师常年担任大型国有企业及民营企业法律顾问。在担任法律顾问期间,他能够凭借自己在刑事和民事领域的专业知识,为企业提供全面、专业的法律服务,帮助企业预防和应对各种法律风险,保障企业的合法权益和正常运营。同时,他成功为多起涉黑涉恶、侵犯公民人身权利等案件的嫌疑人(被告人)争取不起诉、缓刑、监外执行、罪轻的辩护,体现了他在刑事辩护方面的专业能力和丰富经验,为当事人维护了合法权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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