执业起步历程
郑勇律师毕业于四川大学,自2009年开启了他的律师执业生涯,执业证号为151xxxxxxxx243091。他选择加入四川迈德律师事务所,该所位于凉山西昌市月海路2段13号19栋五楼。凭借着在四川大学所积累的专业知识,他踏入法律实务的大门,开始在法律领域不断探索与成长。
专注刑事辩护
在多年的执业过程中,郑勇律师逐渐明确了自己的专业方向,深耕于刑事辩护领域。执业至今,他累计承办案件已逾500件,其中刑事辩护相关案件就多达300余件。他尤为专精于网络犯罪、职务犯罪、毒品犯罪案件,这些案件类型在他的办案经历中占比约80%。在职务犯罪等细分类型上,他也有着丰富的实践经验,展现出了在刑事辩护领域的专业深度与广度。
律所重要职务
作为四川迈徳律师事务所总所(凉山州西昌市)副主任、高级合伙人,郑勇律师不仅在案件办理上有着出色的表现,还担负起了律所的管理与发展职责。同时,他还是凉山州律师协会刑事辩护委员会委员,这一身份也体现了他在当地刑事辩护领域的专业地位与影响力,能够参与到行业的交流与发展中。
典型案件成果
郑勇律师在刑事辩护领域有着众多典型的成功案例。在博某抢劫杀人案中,他所在的辩护团队紧密协作。该案历经一审、二审发回重审、一审重审仍然认定有罪,但在二审时直接改判博某无罪,充分展现了他在复杂重大刑事案件中的辩护能力。
在张某生产销售假冒注册商标商品案中,涉案汽车机油价值3000多万元。郑勇律师在侦查阶段就向检察机关提出证据不足不应批捕的辩护意见,最终检察机关采纳了该意见,对张某不予批捕,为当事人及时解除了羁押风险。
吴某滥伐林木案中,涉案树木近一千株。郑勇律师先是提出证据不足的辩护意见建议检察机关不予批捕,检察机关予以采纳。后侦查机关直诉,在检察机关召开听证会时,他仍然坚持证据不足的辩护意见,最终检察机关对吴某不予起诉。
杨某串通投标案涉案金额2800万元,郑勇律师提出杨某的行为不符合串通投标罪的主客观构成要件、不构成犯罪的辩护意见,被检察机关采纳,杨某得以不予起诉。
崔某故意伤害案中,被害人伤情鉴定为轻伤一级,郑勇律师提出崔某犯罪主观恶性小、犯罪情节显著轻微、可以不追究刑事责任的辩护意见,最终检察机关对崔某不予起诉。
宋某生产销售假药案涉案金额30多万元,郑勇律师提出宋某犯罪情节轻微、自首、从犯、可以不诉的辩护意见,同样被检察机关采纳,宋某获得不予起诉的结果。
何某窝藏包庇案中,何某帮助在押犯脱逃,郑勇律师提出何某系胁从犯、有自首情节等可以免于刑事处罚的辩护意见,法院最终判决何某免于刑事处罚。
束某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案,束某提供银行卡“跑分”,涉案金额一百多万元。郑勇律师提出束某系被动参与、时间短、获利少的辩护意见,法院判处束某缓刑。
毛某贩卖毒品案涉案毒品6000余克,一审判处毛某死刑。二审时郑勇律师提出毛某系被动参与、犯罪作用及地位低于同案犯的辩护意见,二审改判毛某死缓。阿某贩卖毒品案,涉案毒品7000余克,一审判处没收阿某60万元个人财产,二审发回重审后,郑勇律师提出60万元系阿某合法财产的辩护意见,一审重审改判退还阿某60万元个人财产。
经验与理念支撑
郑勇律师秉持着“受人之托,忠人之事”的执业理念,在每一个案件中都认真负责。他所在的团队是攀西地区唯一专注刑事案件的精英团队,多年的执业让他对案件判断准确,对证据分析透彻,法庭辩护有理有节。他通过自己的专业能力和不懈努力,让许多案件当事人被取保候审、不予起诉或被判处缓刑,充分维护了当事人的合法权益,也因此深受当事人的信任和好评,在四川凉山的刑事辩护领域树立了良好的口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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