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执业背景介绍
卢扬超律师自2018年开启了他的律师执业生涯,执业证号为1440xxxxxxxxx8814,目前就职于广东利合律师事务所。该律所位于佛山市顺德区大良街道观绿路4号顺德置业广场三座1801、1802、1810号铺。卢扬超秉持着“受人之托、忠人之事,诚实守信、勤勉敬业”的执业理念,在佛山地区提供法律服务。他法律功底扎实,为人亲和有耐心,且在多年的执业过程中积累了丰富的办案实践经验。其擅长处理合同事务、婚姻家事、劳动争议、债权债务等多类法律事务,具体涵盖离婚(房产及股权分割、返还彩礼、孩子抚养权等)、遗产继承(遗嘱继承、法定继承等)、合同纠纷、房产纠纷(新房或二手房买卖、购买集资房、逾期交房办证等)、民间借贷、劳动工伤等方面。
聚焦争议案件
2019年XX月2日,一场交通事故在广东省XX县国道上发生。被告胡某X驾驶苏AXXXXX号小型普通客车在行驶过程中,越过道路中心实线驶入对向车道,与曾XX(原告陈XX之夫、原告曾XX之父)驾驶的无号牌摩托车发生碰撞,导致曾XX经抢救无效死亡,车辆也遭受损坏。经XX县公安局交警大队认定,胡某X负事故全部责任,曾XX无责任。而两原告陈XX为一级智力残疾、曾XX为二级智力残疾,他们作为死者近亲属,因丧失主要扶养人且自身无劳动能力,生活陷入了困境。为了维护自身合法权益,他们委托了卢扬超律师提起诉讼,请求判令被告赔偿医疗费、丧葬费、死亡赔偿金(含被扶养人生活费)、精神损害抚慰金等各项损失共计76万余元。
案件于2019年XX月20日在广东省XX县人民法院立案,适用普通程序审理,并于2019年10月16日公开开庭。庭审过程中,争议焦点不断。首先,两原告是否具备被扶养人资格成为关键问题,尤其针对智力残疾是否等同于丧失劳动能力存在很大争议。被告保险公司对原告曾XX的情况提出质疑,认为其虽为二级智力残疾,但可能具备部分劳动能力,不应全额计算被扶养人生活费。其次,被扶养人生活费计算年限及总额是否超过法定上限也是争论焦点之一。此外,精神损害抚慰金金额是否合理、家属处理丧葬事宜相关费用(住宿、交通、误工等)的认定也都引发了双方的激烈讨论。
律师积极维权
面对诸多争议焦点,卢扬超律师采取了一系列关键行动。在证据收集方面,他全面而细致。提交常住人口登记卡、残疾人证、村委会出具的无劳动能力及无其他生活来源证明,通过这些证据夯实了两原告“无劳动能力又无其他生活来源”的法定被扶养人身份,为后续的诉讼请求奠定了坚实基础。
在法律适用上,卢扬超律师精准且专业。他援引《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二十八条,强调即使存在多名被扶养人,年赔偿总额虽受限,但20年累计总额仍可达到308,220元,有力地回应了被告保险公司关于被扶养人生活费计算的质疑。
为了增强原告的赔偿保障,卢扬超律师依据相关司法解释,主张精神损害优先赔付,请求在交强险范围内优先赔付精神损害抚慰金。在赔偿标准方面,针对保险公司压低精神抚慰金、住宿费、交通费等主张,卢扬超律师结合当地生活水平和司法实践,据理力争,争取法院酌定支持合理金额。最后,在处理被告已付款项时,卢扬超律师仔细确认被告胡某X已支付47,000元,并在总赔偿额中依法扣减,确保原告实际获赔金额清晰明确。
案件圆满结局
经过卢扬超律师的努力,法院最终采纳了原告方的主要主张,并作出判决。法院认定总损失为760,742.77元,被告XX公司(承保交强险及商业三者险)在保险责任限额内赔偿原告713,742.77元,此金额是扣除胡某X已付47,000元后的结果。同时,法院支持死亡赔偿金合计651,580元(含被扶养人生活费308,220元),酌定精神损害抚慰金50,000元,并在交强险内优先赔付。此外,还支持家属处理丧葬事宜的住宿费1,800元、交通费1,000元、误工费1,410元,不过驳回了原告关于伙食补助费的请求。最终,原告成功获得71万余元的赔偿款,有效保障了两名智力残疾人的基本生存权益。这起案件不仅彰显了司法对弱势群体的倾斜保护,也体现了卢扬超律师在复杂侵权赔偿案件中的专业价值和为当事人积极维权的能力。在未来的执业道路上,卢扬超律师将继续凭借扎实的法律功底和丰富的办案经验,为更多当事人提供优质的法律服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