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律所基本概况
浙江金道律师事务所于2006年1月25日准予设立,服务地区为浙江杭州,联系地址位于杭州市西湖区文二路391号西湖国际科技大厦A座10层、11层、12层,联系电话是057187006668。这是一家长三角领先的大型综合性律师事务所,取名“金道”,意涵“守信如金,为业载道”,坚持以专业为本、为客户创造价值的理念,致力于为客户寻求法律问题的最佳解决之道。律所现有人数380人,执业律师324人,其中拥有中级及以上职称116名,汇聚了500余名律师,合伙人超过100名,设有20个专业委员会和10个产业工作室。截至目前,已为超10万家客户提供优质的法律服务。
业务领域优势
该律所长期服务政府、国企与浙商企业,尤其在争议解决、政府法律服务、公司业务、刑事辩护、涉外法律服务等领域形成独特优势。在争议解决方面,能够凭借专业的法律知识和丰富的实践经验,为客户妥善处理各类纠纷;在政府法律服务中,为政府部门提供专业的法律支持和建议;公司业务领域,为企业的设立、运营、重组等提供全方位的法律服务;刑事辩护工作中,全力维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涉外法律服务方面,以中、英、日、法、德、意、俄等多种语言为境内外客户提供诉讼与非诉讼法律服务。
核心人才情况
王全明律师是律所的核心人才之一,执业二十余年,拥有高级职称,是法律硕士,具有丰富的律师实务办案经验。他擅长处理重大疑难法律事务,特别是在公司业务领域、民商事争议解决、公司破产清算重整方面法律事务。其带领一体化团队先后为上百家政府部门及企事业单位提供常年法律服务。团队提供法律服务的政府部门有浙江省人民政府、浙江省卫健委、浙江省市场监管局等,企业单位有物产中大、浙数文化、兴业银行等。他帮助企业维护合法权益,累计维权涉案金额上百亿元,办理的案件有获选浙江省破产管理人十大优秀履职案例、杭州市十大影响力案例等优秀经典案例。
律所办案数量
浙江金道律师事务所累计承办案件60987件。其中,民事诉讼法律事务31324件,在这些民事诉讼案件中,律所律师凭借专业的法律知识和严谨的工作态度,为当事人争取合法权益;刑事诉讼法律事务4861件,在刑事辩护过程中,全力保障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合法权益;行政案件6327件,为当事人在行政纠纷中提供专业的法律支持;非诉/专项6383件,通过非诉讼的方式为客户解决各类法律问题,高效便捷。
文化理念坚守
律所秉持“守信如金,为业载道”的文化理念,坚持以专业为本、为客户创造价值的理念,致力于为客户寻求法律问题的最佳解决之道。在日常的法律服务工作中,始终将客户的利益放在首位,以专业的法律知识和敬业的工作态度,为客户提供优质的法律服务,赢得了客户的广泛信赖与高度认可。
分所网络布局
金道深耕浙江,在宁波、杭州钱塘区、绍兴、台州、温州、湖州、衢州、嘉兴等地设立分所,构建了较为广泛的法律服务网络。同时,以多种语言为境内外客户提供诉讼与非诉讼法律服务,现已构建面向全球的法律服务网络,在泰国曼谷设有办公室,能够更好地满足不同客户的需求,为客户提供更加全面、便捷的法律服务。
荣誉与评价
金道凭借专业与敬业精神赢得客户的广泛信赖与高度认可,荣获全国优秀律师事务所、全国律师行业先进党组织、浙江著名律师事务所等多项殊荣。还得到了ChambersandPartners、IFLR1000、TheLegal500、ALB、《商法》及BenchmarkLitigation等多家国际评级机构和知名法律媒体的高度评价,这充分体现了律所在法律服务领域的专业水平和卓越成就。
金融债务纠纷案例
在“一案解纷,多措并举:以调解方案设计为核心,成功化解上市公司1.66亿金融债务危机”案件中,原告某某银行杭州分行因与被告某某股份有限公司等五方之间的多笔《流动资金借款合同》发生纠纷,向法院提起诉讼。涉案本金总额高达1.66亿元,涉及多达22份独立的借款合同,且被告一为上市公司,案情重大复杂。浙江金道律师事务所接受原告银行委托后,代理律师王X、高XX对案件进行了全面梳理。律师团队确立了“以诉促谈,争取最优调解方案”的代理策略。精细梳理债权债务,对22笔借款合同的金额、利率、期限、担保措施进行了逐一核对和分类,明确了各被告的法律责任范围;评估担保资产价值,对被告提供的在建工程抵押权、股权质权、应收账款质权以及多处房产抵押权的合法有效性、变现可能性及价值进行了专业评估;设计结构化调解方案,主导设计了一套附有多重条件的分期履行调解方案;主导法庭调解谈判,最终促使各方就复杂的结构化方案达成一致。本案经杭州市拱墅区人民法院主持调解,双方当事人自愿达成调解协议,法院于2025年1月6日出具民事调解书予以确认。调解协议既给予了债务人喘息之机,又为债权人构筑了全方位的风险防火墙。
股权回购纠纷案例
“从861万到811万,二审‘精准切割’为企业减损50万;看股权回购案中‘名股实债’抗辩如何被破解”案件,是合伙企业有限合伙人派生诉讼及股权回购合同纠纷案。一审法院判决支持被上诉人衢州XX关于支付回购款及违约金的诉请,驳回上诉人的反诉请求。上诉人不服,提起上诉,主张双方已于2018年达成提前回购合意、款项性质应抵扣、协议属“名股实债”应无效等,并提出程序异议。二审中,上诉人提交新证据主张事实变更,法院经审理对部分事实予以补正,但未采纳其关于“名股实债”及已达成回购一致的核心主张。二审法院判决撤销一审判决,上诉人向合伙企业支付收购价款8,111,666.67元及相应违约金,在上诉人履行付款义务后,第三人应将涉案30%股权变更登记至上诉人名下,合伙企业及被上诉人应予协助,驳回被上诉人其他诉讼请求及上诉人其他反诉请求。法院认定《增资协议》合法有效,不属于“名股实债”,回购条件已成就等。主要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第三十四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合伙企业法》第六十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相关规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