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哈尔滨擅长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律师,法院阶段为被告人争取自首减刑期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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来源:律图小编整理 · 2026.02.12 · 1860人看过
导读:高志博律师执业于黑龙江铁兵律师事务所,自2013年起执业,擅长刑事辩护等领域。曾在法院阶段接手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案件,当时被告人已在检察院审查起诉阶段认罪认罚、量刑三年。高律师仔细阅卷,抓住检察院未认定自首情节的漏洞,据理力争为被告人减少刑期。
哈尔滨擅长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律师,法院阶段为被告人争取自首减刑期案

执业背景

高志博律师毕业于黑龙江大学,拥有全日制法学本科学历。自2013年开始执业,至今已有多年的法律实践经验。他是黑龙江铁兵律师事务所的合伙人,同时担任刑事辩护团队主任和婚姻家庭团队主任。此外,他还身兼黑龙江省民盟法制委员会委员、哈尔滨法律援助中心公益律师等重要社会职务。

执业期间,高志博律师累计承办案件已逾1000件,在刑事领域深耕多年,成功办理相关案件百余件。他尤为专精于诈骗罪、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非法经营罪生产销售假药罪、开设赌场罪、盗窃罪等经济类犯罪,以及职务侵占罪、挪用资金罪、受贿罪等职务类犯罪,还在故意伤害罪、故意杀人罪、强奸罪、猥亵妇女儿童罪、抢劫罪等暴力性犯罪方面有着丰富的经验,此类案件占比约50%。同时,他在未成年人犯罪聚众淫乱罪、组织介绍容留卖淫罪、黑社会组织性质犯罪、大型集团犯罪等细分类型上亦有丰富实践经验。

除了刑事领域,高志博律师还擅长离婚婚姻家庭、交通事故人身损害赔偿建筑工程合同纠纷等业务。并且,他还担任着多家大型国企和私企的法律顾问,包括中国长城资产管理股份有限公司黑龙江省分公司、中国东方资产管理股份有限公司黑龙江省分公司、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黑龙江省分公司、黑龙江建大能源投资股份有限公司等。

在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案件中的服务特点

在处理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案件时,高志博律师展现出了独特的服务特点。首先,他具备极其严谨的态度。对于每一个案件,他都会仔细研读卷宗,不放过任何一个细节。在面对复杂的证据和法律条文时,他能够保持高度的专注和耐心,从中寻找对当事人有利的线索。

其次,高律师拥有敏锐的洞察力。他能够迅速捕捉到案件中的关键问题,并准确分析出案件的走向和可能面临的风险。在检察院审查起诉阶段和法院审判阶段,他都能根据不同的情况制定出相应的辩护策略,为当事人争取最大的利益。

再者,高志博律师善于抓住对方的漏洞。在法律诉讼中,任何一个细微的错误都可能成为改变案件结果的关键。他凭借丰富的经验和扎实的法律知识,能够精准地发现检察院量刑中的漏洞,并以此为突破口,在法庭上据理力争,为当事人赢得有利的判决。

最后,他注重与当事人的沟通。他深知当事人在案件中的焦虑和不安,因此会耐心地倾听当事人的诉求和想法,及时向当事人反馈案件的进展情况,让当事人在整个诉讼过程中都能感受到他的关心和支持。

法院阶段为掩隐罪争取自首情节,成功减少刑期案详述

本案中,被告人许XX和郝XX因涉嫌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被起诉。2024年7月,许XX在招工微信群添加了自称李XX的微信好友,同意做提供银行卡并帮助取现的兼职工作。7月23日,许XX提供其名下建设银行账户接收XX转入的人民币XX万元后转入其名下储蓄银行账户,并将该XX万元全部取现,非法获利XXX元用于个人生活花销。同时,许XX为赚取人头费XX元,将郝XX介绍给李XX。7月31日,郝XX提供名下银行卡接收刘XX转入的人民币XX万元后转入其名下工商银行卡,并前往银行将人民币XX万元全部取现,非法获利人民币XXX元用于个人生活花销。

案发后,许XX于2024年9月3日退赔电信诈骗被害人XX人民币XX元。在检察院审查起诉阶段,被告人已经认罪认罚,量刑为三年有期徒刑。然而,家属在这个重要阶段并未委托律师,而是在法院阶段才找到了高志博律师。

一般情况下,法院阶段很难改变检察院的量刑结果。但高志博律师并没有放弃,他仔细阅卷后发现,检察院以现场抓获为由,没有认定被告人自首情节。但卷宗显示,被告人是电话传唤到案,根据法律规定,这种情况属于自首情节。高律师抓住了这个检察院的漏洞,在法院阶段据理力争。他向法院详细阐述了自首情节的认定标准和本案中被告人符合自首的事实依据。最终,法院采纳了高律师的意见,帮助被告人认定上了自首情节,从而使刑期降档,为被告人减少了刑期。

需要指出的是,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其实是有可能争取缓刑的。但本案被告人不懂法,且在检察院审查起诉阶段没有委托律师,导致在检察院门口有一些违法过激行为。检察院考虑到其社会危害性大,决定予以逮捕并从严处理。如果在检察院审查起诉阶段就有律师介入,绝对不会让当事人有这种行为发生。检察院审查起诉作为重中之重,家属和当事人一定要重视起来,因为该阶段有期限限制,且做出量刑结果的期限很短,所以在检察院审查起诉阶段就应当快速委托律师,来帮助当事人减少刑期或者争取缓刑。

其他同类案例

在另一起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案件中,被告人辛某涉及其中。20XX年X月XX日至当月XX日期间,被告人刘XX明知上线人员严XX(另案处理)从事犯罪活动,仍通过被告人柏XX联系被告人辛XX,指使辛XX使用其银行卡帮助接收、转移赃款。经核实,辛XX常熟农村商业银行账户收到李XX、黄XX被诈骗钱款人民币XXX元。

案发后,各被告人共计赔偿诈骗被害人李XXXXX元。20XX年X月XX日,公安机关在苏州市相城区将辛XX抓获归案;同年X月XX日,柏XX经公安机关电话传唤至指定位置被抓获;同年X月X日,刘XX经公安机关电话传唤到案。

公诉机关认为被告人刘XX、柏XX、辛XX明知是犯罪所得而予以转移,情节严重,应当以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追究其刑事责任。并建议判处刘XX、辛XX有期徒刑一年十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一万元;判处柏XX有期徒刑一年九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一万元。

高志博律师作为辛某的辩护人,提出柏XX、辛XX对所转移钱款系犯罪赃款的性质不明知,且具有自首、从犯、并代为退赔被害人的行为等辩护意见。最终,法院采纳了部分辩护意见,判处被告人辛XX犯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有期徒刑八个月,缓刑二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一万元。这一案例再次体现了高志博律师在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案件中的专业能力和辩护技巧,能够为当事人争取到较为有利的判决结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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