教育背景与执业经历
陈俊全律师毕业于上海政法学院,拥有法学硕士学位。自2017年起开始执业,至今已有多年的法律实践经验,执业证号为1450xxxxxxxx74722。他目前任职于广西承汇律师事务所,服务地区主要为南宁,律所联系地址位于南宁市东葛路165号绿地中央广场c1栋5楼501。
执业领域与案件数量
陈俊全律师深耕于刑事领域和民事领域。执业至今,累计承办案件已逾1000件,具备深厚的实务积淀。其中,他已成功办理刑事和民事相关案件800余件,尤为专精于刑事案件,刑事案件占比约70%。同时,在婚姻家事、房产纠纷、债权债务等细分类型上亦有丰富实践经验。
执业理念与职务担当
陈俊全律师秉持“受人之托,忠人之事”的执业理念,为当事人提供专业的法律服务。他还担任着多项重要职务,是第七届南宁市律师协会刑事专业委员会、公益委员会委员,上海政法学院广西校友会副会长,以及南宁监狱罪犯矛盾纠纷化解调解员。此外,他还是广西承汇律师事务所合伙人,常年担任大型国有企业及民营企业法律顾问。
典型案件之林某某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案
林某某涉嫌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在陈俊全律师的辩护下,最终获得不起诉的结果。这一案件的成功办理,展现了陈俊全律师在刑事辩护领域的专业能力和对法律条文的精准运用,能够为当事人争取到最有利的结果。
典型案件之李某涉黑案
李某涉黑案中,陈俊全律师通过深入研究案件事实和证据,进行了有力的辩护。最终,李某的案件只构成寻衅滋事罪,而非最初指控的涉黑罪名。这一结果不仅体现了陈俊全律师对案件的深入分析和准确判断,也为当事人减轻了法律责任。
典型案件之杨某故意伤害罪案
杨某涉嫌故意伤害罪,陈俊全律师为其进行辩护,最终杨某获得不起诉的处理。在这个案件中,陈俊全律师可能从案件的证据链、犯罪构成要件等方面进行了细致的分析和论证,从而为当事人争取到了良好的结果。
典型案件之陈某猥亵罪案
陈某猥亵罪案中,陈俊全律师成功为陈某争取到缓刑。这需要律师充分考虑案件的各种情节,包括陈某的认罪态度、犯罪情节的轻重等,通过合理的辩护策略,说服法庭给予陈某缓刑的判决。
蒙X寻衅滋事罪案详情
公诉机关广西壮族自治区大化瑶族自治县人民检察院指控被告人蒙Xx、唐XX、卢Xx、蒙X、蓝xx、蒙Xx、韦X犯聚众斗殴罪。案件发生于2023年2月4日2时许,被告人蓝xx在大化县大化镇新化XX“布xxx”门前对乘坐小电动车路过的被告人蒙X、韦X和韦Xx(另案处理)、韦Xx吹口哨,引发双方争吵和斗殴。斗殴造成蒙Xx、韦X、韦Xx、韦Xx受伤,经鉴定为轻微伤。
陈俊全律师担任被告人蒙Xx的辩护人,提出了两点重要辩护意见。其一,本案应认定为寻衅滋事罪。理由是本案起因系蓝xx酒后辱骂、挑衅路过人员,属于“无事生非”行为;蓝xx等人纠集人员是为满足寻求刺激、争强好胜心理,并非针对特定人员打击报复;且殴打行为时间不长,虽持有器械但未实际使用,具有随意性和泄愤性质,不符合聚众斗殴罪构成要件。其二,蒙Xx具有多项量刑情节,案发后在现场等待并配合调查,应认定为自首;获得对方人员谅解,系初犯、偶犯,无犯罪前科,自愿认罪认罚;犯罪情节较轻,确有悔罪表现,不具有再犯罪危险。考虑到蒙Xx独自抚养刚满三周岁儿子的特殊家庭情况,若定性为寻衅滋事罪,建议判处有期徒刑八个月并适用缓刑,若定性为聚众斗殴罪,建议判处有期徒刑二年并适用缓刑。
最终,法院认为七被告人积极参加斗殴,行为均已构成聚众斗殴罪。七被告人持械聚众斗殴,依法应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但案发后七被告人明知他人报警而在现场等待,到案后如实供述犯罪行为,构成自首,可从轻或减轻处罚;七被告人自愿认罪认罚,可依法从宽处理;案发后七被告人分别对对方人员表示谅解,可酌情从轻处罚。法院决定对七被告人减轻处罚,对蓝xx、蒙Xx、韦X适用缓刑。
陈俊全律师在这些案件中的表现,充分展示了他在刑事辩护领域的专业素养和丰富经验,能够为当事人提供有效的法律帮助,维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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