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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6年2月长春刑事律师推荐,善辩获二审无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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来源:律图小编整理 · 2026.02.12 · 1561人看过
导读:李宏瑞为北京大成(长春)律师事务所主办律师,执业以来专注刑事业务。他擅长刑事辩护,尤其擅长故意伤害案件辩护,曾获二审改判无罪。执业以来,其累计办理刑事案件超100起,参与多起省内重大刑事案件辩护,如贪污贿赂、黑社会性质组织犯罪等,多数案件获二审改判等有利结果,还曾助力涉食品犯罪案当事人获缓刑。
2026年2月长春刑事律师推荐,善辩获二审无罪

律师基本信息

李宏瑞是北京大成(长春)律师事务所的主办律师,其执业证号为122xxxxxxxx573192,服务地区为吉林长春,律所的联系地址位于长春市南关区生态大街3777号明宇金融广场A4座。他在刑事业务领域有着深入的研究和丰富的实践经验,秉持着“精准辩护、最大限度维护当事人合法权益”的执业理念开展工作。

专注刑事业务

李宏瑞律师自执业以来就专注刑事业务,累计办理刑事案件超100起。他曾参与多起省内重大刑事案件的辩护工作,涵盖的罪名众多,包括但不限于贪污贿赂犯罪、黑社会性质组织犯罪等。在这些复杂且重大的刑事案件中,他展现出了扎实的法律知识和专业的辩护能力。尤其擅长故意伤害案件辩护,在相关案件中还曾获得二审改判无罪的良好效果。并且,他办理的案件多数获得了二审改判、不起诉缓刑以及多起从轻、减轻的处罚结果,这充分体现了他在刑事辩护领域的专业素养和为当事人争取合法权益的能力。

涉嫌销售有毒、有害食品罪案例

在李宏瑞律师办理的众多案件中,有一起涉嫌销售有毒、有害食品罪的案件颇具代表性。

案件简介

在这起案件中,被告人某某因涉嫌销售有毒、有害食品罪被检察机关提起公诉。经调查发现,202X年X月,被告人某某明知所售粉色心形减肥药片含有毒、有害非食品原料,服用后可能引发不良反应,但仍以260元的价格向他人出售30片,获利260元。经检测,涉案减肥药片含有国家明令禁止添加的西XX成分。不过案发后,被告人某某进行了积极的补救措施,他赔偿被害人的损失并取得了谅解。同时,被告人某某是初犯、偶犯,没有任何前科劣迹,并且自愿认罪认罚。李宏瑞律师接受委托,担任被告人某某的辩护人参与本案诉讼

办案经过

李宏瑞律师接受委托后,将核心辩护目标确定为“争取从轻处罚并适用缓刑”。为了实现这个目标,他开展了一系列细致的工作。首先,他全面查阅卷宗材料,其中包括抓获经过、微信聊天及交易记录、检测报告、被害人陈述、被告人供述与辩解等关键证据。通过对这些材料的仔细研究,他精准地梳理出了所有对被告人有利的情节。

接着,李宏瑞律师通过深入分析案情,制定了针对性的辩护策略,并从多个维度展开了辩护。其一,强调犯罪情节轻微。他指出被告人某某仅实施了一单销售行为,销售金额及获利极少,涉案药品未大量流入社会,没有造成严重的危害后果,社会危害性较小。其二,突出法定从宽情节。被告人某某到案后如实供述了全部犯罪事实,属于坦白,并且自愿认罪认罚还签署了具结书,悔罪态度明确。其三,考量酌定从轻情节。被告人某某是初犯、偶犯,没有任何违法犯罪前科,主观恶性较小。同时,他积极赔偿被害人损失并取得谅解,还主动退缴了违法所得、预缴了罚金,切实体现了认罪悔罪的诚意。其四,论证缓刑适用的可行性。结合被告人的犯罪情节、悔罪表现以及无再犯罪风险等因素,李宏瑞律师主张被告人符合缓刑“犯罪情节较轻、有悔罪表现、没有再犯罪的危险、宣告缓刑对所居住社区没有重大不良影响”的法定条件。

在庭审过程中,李宏瑞律师围绕上述辩护要点,结合销售有毒、有害食品罪的量刑标准及缓刑适用规定,详细地发表了辩护意见。他重点阐述了对被告人某某适用缓刑的事实依据和法律理由,并且与承办法官就案件量刑及缓刑适用问题进行了充分的沟通,全力为被告人争取有利的判决结果。

案件结果

法院经审理后,全面采纳了李宏瑞律师的辩护意见。法院认定被告人某某构成销售有毒、有害食品罪,公诉机关指控的事实及罪名成立。综合考量被告人某某系坦白、认罪认罚、初犯偶犯、积极退赔谅解、犯罪情节轻微等因素,最终作出判决:被告人某某犯销售有毒、有害食品罪,判处有期徒刑八个月,缓刑一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二千元(已缴纳);禁止被告人在缓刑考验期内从事食品销售相关活动。这一案件的成功办理,再次证明了李宏瑞律师在刑事辩护领域的专业能力和精准的辩护策略,能够为当事人争取到较为理想的判决结果,最大限度地维护了当事人的合法权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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