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执业背景:民商事领域的专业积累
汪育倩是贵州公心和律师事务所合伙人,自2019年开始执业,执业证号为1522xxxxxxxxx1900,服务地区为黔西南。她毕业于吕梁学院,本科学历。从执业至今,累计承办案件已逾300件,在民商事领域深耕,成功办理相关案件200多余件,尤其专精于合同纠纷案件,在婚姻家庭、民间借贷、劳动争议等细分类型上也有丰富实践经验。其执业理念是用专业的能力和负责任的真心,维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
二、案件缘起:买卖合同纠纷引发上诉
2022年4月,B公司与A建设工程有限公司签订《商品混凝土购销合同书》,约定B公司为A公司承包项目供应商品混凝土。B公司按约供应至2023年9月,A公司未足额支付货款,B公司向一审法院起诉,一审支持部分诉讼请求。A公司不服,以“欠付货款应扣除1,720,885元以房抵款”为由上诉,主张改判货款金额及利息计算方式,并要求B公司承担上诉费用。汪育倩律师接受B公司委托,担任其二审诉讼代理人。
三、办案过程:精准分析核心争议
接受委托后,汪育倩律师全面梳理案件。本案关键争议是A公司主张的“以房抵款1,720,885元”是否应在欠付货款中扣除。A公司称合同约定总货款20%以房源冲抵,一审未扣减属适用法律错误且显失公平。汪律师重点分析合同条款,发现以房抵款约定不明确,未明确具体房源等核心内容,双方也未达成实质一致。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及合同履行原则,以房抵款需明确可履行,本案约定不具备实际履行条件,A公司主张缺乏事实基础。同时,结合一审事实,A公司已构成根本违约,以房抵款条款不应作为扣减货款依据。
四、庭审抗辩:有力反驳上诉主张
二审庭审中,汪育倩律师围绕核心争议充分抗辩。明确反驳A公司以房抵款主张,指出约定仅为意向性表述,未形成可执行协议,不具备履行条件。强调A公司根本违约,应承担付款责任及逾期利息。针对A公司“一审适用法律错误”“显失公平”等上诉理由,结合合同条款及法律规定逐一回应,指出一审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A公司上诉主张无依据。
五、案件结果:胜诉彰显法律正义
贵州省黔西南XX人民法院经审理,全面采纳汪育倩律师的抗辩意见,认为A公司与B公司关于以房抵款的约定不具体明确,未具备履行条件,A公司上诉理由不成立。最终判决驳回上诉,维持原判。A公司需按一审判决支付剩余货款及逾期利息,二审案件受理费由A公司负担。本案胜诉有效维护了B公司合法债权,彰显了合同约定严肃性及法律对违约行为的否定性评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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