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审查索赔依据,以法律条文击破“无据之诉”
在这起劳动争议案件中,用人单位以员工在职期间设立竞争公司导致业务损失为由索赔48.2万元,还要求赔偿财产及手机维修费用。李佳莹律师接受委托后,首先对公司的索赔主张及证据进行深入分析。对于“竞业行为”指控,律师依据法律规定指出,双方未签订竞业限制协议,劳动者在不违反忠诚义务的前提下,从事与本职工作无直接冲突的活动并不违法。这是因为法律明确保障劳动者的合法权益,在没有协议约束的情况下,不能随意认定劳动者的行为违法。公司将关联公司存在等同于“违反规章制度”或“造成经济损失”,缺乏法律依据,律师的这一抗辩有力地从法律层面否定了公司的该项指控。
二、剖析证据效力,以严谨逻辑瓦解“损失主张”
用人单位提出的“重大损失”主张,仅提供了一份无法与原件核对的《服务合同》复印件。李佳莹律师从证据规则出发,指出该复印件签章、签名不清晰,无法证明与员工或其关联公司直接相关,更不能证明合同与员工工作行为存在因果关系。在商业活动中,客户关系和合同履行受多种因素影响,将预期收入损失完全归咎于员工是不合理的。律师通过清晰的逻辑陈述,强调这属于正常商业风险,用人单位不能将自身经营风险转嫁给劳动者。这种对证据效力的深入剖析和严谨的逻辑推理,让仲裁庭认识到公司的“重大损失”主张缺乏事实依据,从而驳回了该项索赔请求。
三、明确责任范围,以公平原则确定合理赔偿
对于手机维修费和财产损失,李佳莹律师同样依据法律和事实进行了准确判断。员工认可手机屏幕损坏并愿意承担合理维修责任,但公司提出的配件清单及高额损失缺乏证据支持。律师指出公司无法证明配件交付和实际价值、损坏情况,仲裁庭最终仅支持了合理的手机维修费用100元。这体现了在处理纠纷时,以公平原则确定责任范围的重要性。律师通过对事实的准确把握和对公平原则的运用,既维护了劳动者的合法权益,也确保了用人单位的合理诉求得到支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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