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教育背景情况
陈晓伟律师毕业于中国政法大学,这所高校在中国法学教育领域有着极高的声誉和深厚的学术底蕴。在法大的学习经历,为他打下了坚实的法学理论基础,使他对法律条文、法律原则以及法学前沿理论有了深入的理解和掌握。这段学习时光培养了他严谨的法律思维和分析问题、解决问题的能力,为他日后在刑事法律领域的执业生涯奠定了良好的开端。
执业基本信息
陈晓伟律师从2009年开始正式执业,执业证号为1110xxxxxxxxx7751,执业机构是北京市盈科律师事务所,联系地址位于北京市朝阳区金和东路20号院正大中心2号楼1925层。他的服务地区主要聚焦于全国刑事领域,不过主要服务地区还是在北京。多年来,他独立办理刑事案件达453件,且全部为刑事类型案件,积累了丰富的刑事办案经验。
律所职务情况
陈晓伟律师在盈科律师事务所担任着多个重要职务。他是盈科律师事务所中国区董事,这一职务体现了他在律所整体运营和决策层面的重要地位和影响力。同时,他还是盈科北京股权高级合伙人律师,高级合伙人的身份不仅是对他专业能力的认可,也意味着他在律所的业务拓展、团队管理等方面承担着重要责任。此外,他还担任盈科北京刑事法律事务部主任、盈科北京第六届管委会副主任等职务,充分展现了他在律所刑事业务领域的核心领导地位。
行业社会任职
在行业和社会层面,陈晓伟律师也有着诸多任职。他是北京市朝阳区律师协会企业合规建设研究会委员,参与到企业合规建设的研究和实践工作中,为推动企业合法合规经营贡献自己的力量。他还曾受聘担任中国政法大学研究生院模拟法庭专家评委,这表明他的专业能力和实践经验得到了高校的认可,能够为法科学生提供专业的指导和评价。
荣誉获得情况
陈晓伟律师在刑事法律领域的专业能力和工作成果得到了广泛认可。从20152024年,他连续九年获评盈科全国优秀刑事律师。这一荣誉的连续获得,充分证明了他在刑事辩护业务上的卓越表现和稳定的专业水准,在盈科体系内树立了良好的口碑和榜样。
擅长业务领域
陈晓伟律师擅长刑事犯罪辩护、刑事法律风险防控以及企业合规业务。在刑事犯罪辩护方面,他尤其专注于经济犯罪、金融类犯罪、涉黑涉恶犯罪、职务犯罪案件的辩护工作。对于企业刑事合规业务,他能够为企业提供全方位的合规咨询和解决方案,帮助企业建立健全合规管理制度,防范刑事法律风险。同时,他还擅长为企业负责人、高管人员提供刑事法律风险防范与解决的专业服务,保障企业和相关人员的合法权益。
媒体形象展示
陈晓伟律师在媒体领域也有着较高的知名度。他是央视12套《我是大律师》节目首批嘉宾律师,通过这一平台向广大观众展示了自己的专业风采和法律素养。他还多次接受中央电视台、北京电视台、法制晚报、京华时报、环球时报等多家新闻媒体的采访报道,就热点法律问题发表专业评论,为公众普及法律知识,引导正确的法律舆论导向。
学术研究成果
在学术研究方面,陈晓伟律师也有所建树。他发表了学术文章《想说无罪不容易》,该文章被收录于法律出版社出版的《辩策盈科精选刑事案例》。这篇文章体现了他在刑事辩护实践中的深入思考和总结,为刑事法律领域的学术研究和实践交流提供了有价值的参考。
典型案件介绍
这里重点介绍他办理的一起非法集资百亿元案件。2012年2月至2021年间,管某某、付X等人伙同刘某某、宗XX等人,以某资产管理有限公司等公司的名义,采用公开宣传的方式,以投资P2P、金交所、保理业务等理财项目承诺高额回报为由,非法吸收公众存款人民币100余亿元,其中2300余名报案集资参与人共投资人民币13亿余元,返款共计人民币2亿余元,损失共计人民币10亿余元。杨XX先后担任业务员、团队经理、分公司经理、区域负责人、事业部副总裁,负责招揽集资参与人及管理下属人员,其担任某事业部副总裁期间管理某地区业务,经统计,杨XX所负责的某事业部非法吸收公众存款人民币20亿余元。杨XX于2021年3月31日被查获归案,审理期间,杨XX家属代其退缴人民币500万元。
案件辩护策略
陈晓伟律师接受委托后,及时前往看守所会见杨XX,向其了解案件事实。在检察院审查起诉阶段,通过阅卷完整地了解了案件全貌。开庭审理前,他与杨XX充分沟通后,提出了以下辩护意见:一是认为杨XX首次到案即如实供述,在长达三年未被羁押期间均配合到案,被执行逮捕时是经通知到案,应认定为自首;二是指出杨XX协助抓捕同案犯甘XX,构成立功;三是强调杨XX系从犯、自愿认罪认罚,积极退赔违法所得,建议法庭对杨XX减轻处罚并适用缓刑。
案件最终结果
法院经审理后,对于辩护人所提自首的意见,认为杨XX首次到案系查获归案,后因身体原因未能执行逮捕,在此期间其有随传随到之义务,其到案过程尚未达到自动投案之自主性,故其不构成自首,辩护人此点辩护意见不予采纳,但对其配合侦查之情节在量刑时酌予考量。对于辩护人所提立功的意见,法院认为杨XX与同案犯甘XX居住在同一小区,公安机关已掌握甘XX的居住地址且经电话联系甘XX已在家中等待的情况下,杨XX协助公安机关辨认具体门牌号的位置,而非提供甘XX的藏匿地址,杨XX之行为尚未达到协助抓捕之程度,辩护人此点辩护意见不予采纳。鉴于杨XX在共同犯罪中起辅助作用,系从犯,坦白,自愿认罪认罚,退赔违法所得,法院依法对其从轻处罚,不过考量杨XX在共同犯罪中的具体作用、职级、违法所得情况及多名同案犯之量刑平衡,对杨XX不宜适用缓刑,辩护人此点辩护意见也不予采纳。最终,杨XX犯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判处有期徒刑五年六个月,罚金人民币二十万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