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律师背景与执业领域
潘登是浙江群恒律师事务所合伙人、专职律师,2014年开始执业,执业证号为1330xxxxxxxxx6321。他拥有云南民族大学法学硕士学位,服务地区为杭州,联系地址位于杭州市拱墅区东新街道新天地商务中心四幢西楼601室。其服务的顾问单位涉及制造业、服务业。潘登专注于合同纠纷、债权债务纠纷等领域,执业至今累计承办案件逾300件,其中合同纠纷相关案件200余件,债权债务相关案件100件。
二、案件背景与起诉情况
2013年6月,上海XX公司(以下简称环保XX)与杭州XX公司(以下简称中XXX)签订《供货合同书》,环保XX向中XXX供应粉刷石膏、耐水无醛满批粉等材料。环保XX按约供货,但中XXX未按约定付款,尚有余款未支付。环保XX多次催讨无果后,于2015年2月4日将中XXX起诉至杭州市XX区人民法院,要求中XXX支付剩余款项241200元及利息损失,并承担诉讼费用。潘登作为环保XX的委托代理人参与此案。
三、被告抗辩与反诉
中XXX辩称,所欠货款金额为238520元,应扣除押金1000元及因质量问题造成的损失143600元。其认为环保XX产品有质量问题,行使不安抗辩权而未付款。同时,中XXX以环保XX所供材料存在质量问题给其造成损失为由,于2015年3月5日向法院提出反诉,要求环保XX支付墙体修补费用、窝工损失及工期延误损失等。
四、证据质证与事实认定
庭审中,双方对各自提供的证据进行了质证。法院对环保XX提供的供货合同书、提货单、对账单等证据的效力进行了确认;对中XXX提供的部分证据,因真实性无法确认或不能达到证明目的,未予采信。法院认定,2013年6月至2014年1月7日,环保XX向中XXX提供石膏砂浆544吨,经对账应收款余额为238520元,中XXX除交纳托盘押金1000元外,货款分文未付。
五、法院判决结果
法院认为,涉案《供货合同书》有效,中XXX应按约定支付货款。中XXX未能提供有效证据证明环保XX产品存在质量问题,也未在约定的质量异议期内提出异议,其抗辩和反诉请求缺乏事实依据。最终,法院判决杭州XX公司支付上海XX公司货款237520元及利息损失,驳回杭州XX公司的反诉诉讼请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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