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基本执业信息
陈俊全律师就职于广西承汇律师事务所,执业证号为1450xxxxxxxx74722,自2017年起开始从事律师行业,服务地区为南宁,联系地址位于南宁市东葛路165号绿地中央广场c1栋5楼501。他毕业于上海政法学院,拥有法学硕士学位。其执业理念是“受人之托,忠人之事”,同时还担任第七届南宁市律师协会刑事专业委员会、公益委员会委员,上海政法学院广西校友会副会长以及南宁监狱罪犯矛盾纠纷化解调解员等职务。
案件承办数量与类型
截至目前,陈俊全律师执业期间累计承办案件已逾1000件,可见其实务经验十分丰富。他深耕于刑事和民事领域,成功办理相关案件800余件。其中,刑事案件占比约70%,是其专精的业务领域。同时,在婚姻家事、房产纠纷、债权债务等细分民事类型案件上,陈俊全律师也有丰富的实践经验。
典型刑事案例成果
在其众多成功案例中,有多起具有代表性。林某某因涉嫌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在陈俊全律师的辩护下获不起诉;李某涉黑案,最终经辩护只构成寻衅滋事罪;杨某故意伤害罪案,同样在其辩护下获不起诉;陈某猥亵罪案,被告人获缓刑。这些案例充分展示了陈俊全律师在刑事辩护领域的专业能力。
蒙X寻衅滋事罪案例详情
在蒙X寻衅滋事罪,获得缓刑这个案例中,公诉机关是广西壮族自治区大化瑶族自治县人民检察院。与蒙X一同涉案的还有被告人唐XX、卢Xx、蒙X、蓝xx、蒙Xx、韦X,他们均因涉嫌犯寻衅滋事罪被采取相应强制措施。
大化瑶族自治县人民检察院以大检刑诉(xxxx)6xx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蒙Xx、唐XX、卢Xx、蒙X、蓝xx、蒙Xx、韦X犯聚众斗殴罪。指控的事实是,2023年2月4日2时许,被告人蓝xx在大化县大化镇新化XX“布xxx”门前对乘坐小电动车路过的被告人蒙X、韦X和韦Xx(另案处理)、韦Xx吹口哨,引发蒙X、韦X等人手持碎砖块到“布xxKTV”门口与蓝xx等人争吵。之后双方发生对峙并斗殴,斗殴过程中卢Xx手持木棍参与一方殴打韦Xx、韦X等人,造成蒙Xx、韦X、韦Xx、韦Xx受伤,经鉴定为轻微伤。公诉机关认为被告人持械积极参加斗殴,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九十二条第一款第四项之规定,应当以聚众斗殴罪追究刑事责任,且被告人自愿认罪认罚,可从宽处理,并给出了相应的量刑建议。
被告人蒙Xx对指控事实、罪名无异议,但认为公诉机关量刑建议过高。其辩护人陈俊全提出了重要辩护意见。首先,认为本案应认定为寻衅滋事罪。理由是本案起因是蓝xx酒后辱骂、挑衅路过的蒙X等人,属于“无事生非”行为;蓝xx等人纠集人员是为满足寻求刺激、争强好胜心理,并非针对特定人员打击报复;蓝xx、蒙Xx等人殴打他人时间不长,虽持有器械但未实际使用,行为具有随意性和泄愤性质,不符合聚众斗殴罪构成要件。其次,指出蒙Xx具有多项量刑情节,案发后蒙Xx在案发现场等待并配合民警调查,到案后如实供述罪行,应认定为自首;蒙Xx获得对方人员谅解,系初犯、偶犯,无犯罪前科,自愿认罪认罚;犯罪情节较轻,确有悔罪表现,不具有再犯罪危险。考虑蒙Xx独自抚养刚满三周岁儿子的特殊家庭情况,若定性为寻衅滋事罪,建议判处有期徒刑八个月并适用缓刑,若定性为聚众斗殴罪,建议判处有期徒刑二年并适用缓刑。
最终,法院认定被告人蒙Xx、唐XX、卢Xx、蒙X、蓝xx、蒙Xx、韦X积极参加斗殴,其行为均已构成聚众斗殴罪。公诉机关指控犯罪的事实清楚,罪名成立。不过,案发后七被告人构成自首且自愿认罪认罚,还分别对对方人员表示谅解,法院决定对七被告人减轻处罚,对蓝xx、蒙Xx、韦X适用缓刑。在这个案例中,虽然最终法院认定罪名是聚众斗殴罪,但陈俊全律师为被告人提出的多项辩护观点以及对量刑情节的清晰阐述,依然为被告人争取到了较为有利的判决结果。
担任法律顾问情况
陈俊全律师常年担任大型国有企业及民营企业法律顾问。这不仅体现了其在法律专业知识上的深厚功底,也反映出他在企业法律事务处理方面的能力得到了相关企业的认可和信任。在为这些企业提供法律顾问服务过程中,他能够运用自己的法律专业知识为企业解决日常经营中的各种法律问题,预防法律风险,保障企业的合法权益。
执业身份与社会责任
作为第七届南宁市律师协会刑事专业委员会、公益委员会委员,陈俊全律师参与到协会相关刑事专业研究和公益活动中。这有助于他不断提升自己的专业素养,同时也彰显了他的社会责任感。此外,作为上海政法学院广西校友会副会长,他积极促进校友之间的交流与合作,为母校在当地的发展和影响力扩大贡献力量。而担任南宁监狱罪犯矛盾纠纷化解调解员,更是体现了他积极投身社会法律服务,为维护社会稳定和公正贡献自己的一份力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