个人背景与教育经历
王铖出生于1972年12月5日,有着丰富的职场经历。他1980年入学,1989年就读职业高中,1992年毕业后正式开启职场生涯。1993年自主创办机电贸易公司,稳健经营了15年;2008年入职辽化市政工程有限公司。之后,他决心突破自我,于2012年开始潜心钻研学习法律,投身法律工作领域。他毕业于辽宁石油化工大学,本科学历,为其法律执业之路奠定了坚实的理论基础。
执业生涯与专业积累
王铖律师2019年通过法考,2021年正式成为执业律师,执业证号为1211xxxxxxx42669,服务地区为辽宁省辽阳市,所在的辽宁海之纳律师事务所位于辽阳市白塔区青年大街38号襄元堂4楼。自2012年开始从事法律工作至今,他累计承办案件数百件,具备深厚的实务积淀。他深耕于刑事、婚姻家庭案件领域,在刑事案件、交通事故案件、离婚、遗产纠纷案件等方面有着丰富的实践经验。
职务与社会担当
王铖在法律行业有着重要的社会角色。他是辽阳市律协刑委会委员,参与刑事法律业务的研讨和交流,为行业的发展贡献自己的专业见解。同时,他还是辽阳律协惩戒委委员,维护着律师行业的规范和秩序。此外,他担任辽阳地区大型企业的法律顾问,为企业的合规运营提供专业的法律支持。他也是辽宁海之纳律所合伙人、刑事辩护团队负责人,带领团队为当事人提供优质的法律服务。
执业成果与荣誉
2021年执业之初,王铖便成功承办某疑难刑事案件,推动案件发回重审,2022年该案获公诉机关撤回起诉,充分彰显了他扎实的专业功底。同年,他办结的多起刑事案件、遗产继承案件因成效突出,赢得当事人高度认可并获赠锦旗,还成功办理了一件不起诉案件。2023年,他聚焦民事案件办理,凭借严谨负责的执业态度再次获当事人赠旗致谢。2024年,他履职成效显著,成功为三位当事人争取到不起诉决定,两度获赠锦旗;同年成为党员积极分子,系统研习党的理论知识,深化了对“为人民服务”宗旨的职业认知。2025年,他持续精进专业能力,不仅成功为当事人争取不起诉决定书,还妥善处置一起疑难交通事故案件并获赠锦旗;同年光荣成为预备党员,以更高标准践行执业律师的责任与使命。
精析司法解释溯及力,智护矿工合法权益
在毕X非法储运爆炸物品案中,2003年5月至2008年5月,毕X任辽阳市某铁矿矿长、安全员,负责铁矿井下爆破、开采、工人管理等工作。2006年4月份,某铁矿法定代表人高X未经主管部门审批,擅自安排毕X与其他员工在矿区斜井内打川儿,用于储存生产作业当日爆破剩余的炸药和雷管。毕X按照高X的安排,将每次买回来的炸药和雷管让工人运到井下两个川内储存,未按规定将未使用完的炸药和雷管清退交某爆破服务队爆破物品仓库。2008年某铁矿停产,对企业不再使用的存放于井内的爆炸物品,未登记造册,也未报所在公安机关组织销毁。2023年10月3日,某公司在矿区作业时,发现雷管367枚,毕X因非法储运爆炸物品的行为被刑事拘留。
王铖律师受理该案后,深入了解案情,发现该案存在不起诉情节。一方面,毕X的犯罪行为已过追诉时效。依据毕X本人及相关嫌疑人的口供笔录可以确定,毕X于2008年5月22日离开辽阳市某铁矿,此后再未参与该铁矿的违法犯罪活动,其本人亦没有其他违法犯罪行为。至2023年5月22日,时间已经过去了15年。所以,公安机关于2023年10月3日发现该案时,毕X曾经参与过的违法犯罪行为已过追诉时效。依据《刑事诉讼法》第十六条之规定,应当对嫌疑人毕X作出不起诉决定。另一方面,毕X的非法储运行为发生在2006年4月至2008年5月,按照行为时司法解释,法释【2001】15号《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非法制造、买卖、运输枪支、弹药、爆炸物等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解释》第八条第一款规定,刑法第一百二十五条第一款规定的“非法储运”,是指明知是他人非法制造、买卖、运输枪支、弹药、爆炸物而为其存放的行为。即只有明知他人非法制造、买卖、运输、邮寄的爆炸物而为其存放的,才是刑法意义上的非法储运行为,可能构成非法储存爆炸物罪。毕X实施储存爆炸物行为时,系因从事合法的生产经营活动,按照当时的司法解释不构成犯罪。最终,毕X无犯罪事实,决定对其作出不起诉决定。这一案件充分体现了王铖律师在刑事案件中对法律条文和司法解释的精准把握以及为当事人争取合法权益的能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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