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律师背景与案件概况
张宓律师自2019年开始在北京市盈科(南通)律师事务所执业,执业证号为1320xxxxxxxxx8635。她是法学硕士,毕业于华东政法大学,现任北京市盈科南通律师事务所家族财富管理与传承法律事务部副主任等多个职务,还担任南通科技职业学院法学教师、南通市第二中学法制副校长。执业至今,她累计承办案件已逾上百件,在婚姻家事及公司领域有深厚实务积淀。此次她与范某某律师作为原告石某某的委托诉讼代理人,参与了一起与天某某某装备(江苏XX公司)、南通XX公司的劳动争议纠纷案件。
二、原告主张与被告抗辩
原告石某某主张两被告未支付其2023年度及2024年度绩效奖金、加班工资及未休年假工资,请求法院判令支付相关款项并承担诉讼费用。而两被告则辩称原告部分请求已超仲裁时效、金额超出仲裁范围、公司亏损导致不发放绩效奖金、原告主动离职无权获得绩效奖金等。双方在这些关键问题上存在巨大分歧,使得案件变得复杂。
三、案件审理过程
法院于2025年6月19日立案,先适用简易程序,后转为普通程序,由审判员陈XX独任审理,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双方当事人均到庭参加诉讼。审理中,法院组织双方举证质证,并就劳动关系转移、绩效奖金发放依据、加班工资计算基数、年休假工资时效等焦点问题进行审查。另外,因双方均不服仲裁裁决,法院将关联案件合并审理。
四、案件判决结果与理由
最终判决被告XX公司于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石某某支付2023年度绩效奖金53,306.3元;被告长某公司于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石某某支付2024年度绩效奖金79,873.22元、加班工资3,077.16元、年休假工资2,225.29元;同时驳回原告其他诉讼请求。案件受理费10元,由两被告各负担5元。判决有其明确理由,如2023年度绩效奖金,原告主张权利未超仲裁时效,且诉讼请求增加部分应合并审理,被告未举证绩效奖金发放办法相关事宜应承担不利后果;2024年度绩效奖金按约定折算支付;加班工资按规定计算;年休假工资按时效处理;两被告不承担连带责任。在这起案件中,张宓律师凭借其专业知识和丰富的实务经验,与团队一起为原告据理力争,最终帮助原告成功追索到近14万元的绩效奖金等款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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