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执业基本情况
杨向东于2022年开始执业,执业证号为161xxxxxxxx551436,就职于陕西许小平律师事务所。他接受过系统的法学教育,拥有法学学士学位,为其法律执业奠定了理论基础。他曾服役于某部,培养了坚韧意志、责任感和团队协作精神。如今,他担任律所行政与医疗法律专业委员会副主任及合伙人律师,在律所行政与医疗法律专业领域发挥重要作用。
案件承办概况
执业至今,杨向东累计承办案件已逾100件。他深耕侵权领域,成功办理相关案件40余件,尤其专精于医疗损害案件,此类案件占侵权案件总数约50%。同时,在合同纠纷等细分类型案件上也有丰富实践经验。在行政复议、行政诉讼领域,他承办案件达20件,主要集中在行政复议,占比约60%,并且熟悉公司金融等关联案件的处理。
常年法律顾问工作
杨向东目前担任陕西省疾病预防控制中心、西安市红会医院、西安市儿童医院等众多单位的常年法律顾问。在与这些单位合作中,他深入了解业务特点和法律需求,提供全面专业的法律服务。从日常合同审查、合规咨询,到重大决策的法律风险评估,他都严谨负责,帮助单位预防和应对法律风险。他还在20202023年期间担任空军军医大学第一附属医院的法律顾问,为医院运营和纠纷处理提供法律支持。
伦理委员会工作
杨向东是西安市第三医院临床伦理委员会委员、陕西省疾病预防控制中心伦理委员会委员。在这些岗位上,他积极参与医院临床伦理问题的讨论和决策,运用法律专业知识,确保医院临床研究和医疗实践符合伦理道德和法律法规要求,推动医疗行业健康规范发展。
法院调解工作
作为西安市新城区人民法院特邀调解员,杨向东凭借出色的沟通协调能力和丰富法律经验,积极参与法院调解工作。他在当事人之间搭建沟通桥梁,促使双方协商和解,有效化解大量矛盾纠纷,减轻法院审判压力,维护社会和谐稳定。
劳动监督工作
担任西安市第三医院工会劳动监督员时,杨向东密切关注医院员工劳动权益保障情况,监督医院劳动规章制度执行,保障员工和医院之间的和谐劳动关系,促进医院稳定发展和员工合法权益保护。
典型案例背景
2022年5月,患者李XX在某村卫生室接受诊疗过程中经抢救无效死亡,引发医患纠纷。患者家属认为该卫生室存在多项违法违规行为,于2023年11月两次向所在地市卫生健康委员会提交《行政履职申请书》,要求对卫生室涉嫌“未按规定书写、伪造病历”及“未按规定告知并封存病历和现场实物”等行为依法调查并作出行政处罚。
首次处罚与复议
2023年12月,卫健委作出答复,称已就卫生室“未按规范填写病历资料”的行为作出警告及罚款人民币1万元的行政处罚。家属于2024年1月收到相应《行政处罚决定书》。家属认为该处罚未全面涵盖涉事违法行为,依法申请行政复议。
首次复议结果
2024年2月,市人民政府行政复议机关经审理认定,卫生室在患者死亡后封存现场实物时未通知家属到场,该行为涉嫌违反《医疗纠纷预防和处理条例》第四十七条第(七)项关于“未按规定封存、保管、启封病历资料和现场实物”的规定。原行政处罚决定认定事实不清,依法予以撤销,并责令卫健委于60日内重新作出行政行为。
再次处罚争议
卫健委在重新调查后,于2024年4月再次作出《行政处罚决定书》,仍仅依据“未按规定填写病历资料”一项事实,处以警告及罚款1万元,内容与前次被撤销的处罚决定完全一致。家属认为,卫健委在复议机关已明确指出其应查处其他违法行为的情况下,仍以同一事实和理由作出与原行为基本相同的行政行为,涉嫌违反法定程序、未完全履行法定职责,且未能体现行政处罚应有的惩戒与教育功能,遂再次委托本所律师团队代理申请行政复议。
代理策略制定
接受委托后,杨向东团队未局限于处罚幅度或单项违法事实的争议,而是从依法行政与全面履职的维度,制定了清晰的代理策略。紧扣复议撤销理由,阐明违法行为的连续性,重点指出首次行政复议决定已明确认定卫生室存在“未按规定封存、保管、启封病历资料和现场实物”的违法嫌疑,该认定具有法律效力。卫健委在重新调查过程中,负有对该嫌疑行为依法核查并作出处理的法定义务,不得自行回避或不予认定。
法律依据梳理
团队系统分析了《医疗纠纷预防和处理条例》第十五条、第二十三条、第二十四条、第二十五条及第四十七条之间的逻辑关系,指出“书写病历”(第十五条)与“告知封存规定并共同实施封存”(第二十三、二十四、二十五条)属医疗机构在医疗纠纷发生后应当分别履行的法定义务。卫健委在第二次处罚中仅处理前者而未对后者予以认定,属典型“选择性执法”,未能全面贯彻该条例对医疗纠纷全过程规范的立法宗旨。
关键事实固定
运用行政机关自认证据,固定关键案件事实,为案件的进一步处理提供有力支持。通过一系列专业的代理策略和法律分析,杨向东团队在这起医疗纠纷引发的行政处罚争议案件中,努力维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推动案件朝着合法合理的方向解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