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执业背景
卢扬超律师持有执业证号1440xxxxxxxxx8814,自2018年起在广东利合律师事务所开启执业生涯。该律所位于佛山市顺德区大良街道观绿路4号顺德置业广场三座1801、1802、1810号铺。卢扬超律师秉持“受人之托、忠人之事,诚实守信、勤勉敬业”的执业理念,凭借扎实的法律功底、亲和耐心的为人以及丰富的办案实践经验,在法律行业崭露头角。
擅长领域
卢扬超律师的核心执业领域广泛,涵盖合同事务、婚姻家事、劳动争议和债权债务。在婚姻家事方面,他擅长处理离婚相关事务,包括房产及股权分割、返还彩礼、孩子抚养权争夺等;在遗产继承领域,无论是遗嘱继承还是法定继承案件,他都能凭借专业知识为委托人提供有效的法律支持。在合同纠纷方面,他处理过新房或二手房买卖、购买集资房、逾期交房办证等多种类型的案件。此外,民间借贷和劳动工伤纠纷也是他擅长的领域。
客户类型与服务方式
卢扬超律师的客户类型多样,既包括普通民众在日常生活中遇到的婚姻、合同等法律问题,也有涉及劳动权益的劳动者。他以专业、负责的态度为客户提供服务,在接受委托后,会全面了解案件情况,收集相关证据,精准适用法律,为客户制定合理的诉讼策略。在处理案件过程中,他注重与客户的沟通,及时向客户反馈案件进展,让客户了解每一个环节。
2019年XX月2日,一起严重的机动车交通事故发生。被告胡某X驾驶苏AXXXXX号小型普通客车在广东省XX县国道行驶时,越过道路中心实线驶入对向车道,与曾XX驾驶的无号牌摩托车发生碰撞,导致曾XX经抢救无效死亡,车辆损坏。经XX县公安局交警大队认定,胡某X负事故全部责任,曾XX无责任。
死者曾XX的妻子陈XX为一级智力残疾,儿子曾XX为二级智力残疾,他们作为死者近亲属,因丧失主要扶养人且自身无劳动能力,生活陷入困境。于是,他们委托卢扬超律师提起诉讼,请求判令被告赔偿医疗费、丧葬费、死亡赔偿金(含被扶养人生活费)、精神损害抚慰金等各项损失共计76万余元。
案件于2019年XX月20日在广东省XX县人民法院立案,适用普通程序审理,并于2019年10月16日公开开庭。庭审中,争议焦点集中在多个方面。首先,两原告是否具备被扶养人资格,尤其是智力残疾是否等同于丧失劳动能力;其次,被扶养人生活费计算年限及总额是否超过法定上限;再者,精神损害抚慰金金额是否合理;最后,家属处理丧葬事宜相关费用(住宿、交通、误工等)的认定。被告保险公司对部分赔偿项目提出异议,尤其质疑原告曾XX虽为二级智力残疾,但可能具备部分劳动能力,不应全额计算被扶养人生活费。
面对这些争议焦点,卢扬超律师采取了一系列关键行动。他全面收集证据,提交常住人口登记卡、残疾人证、村委会出具的无劳动能力及无其他生活来源证明,有力地夯实了两原告“无劳动能力又无其他生活来源”的法定被扶养人身份。在法律适用方面,他精准援引《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二十八条,强调即使存在多名被扶养人,年赔偿总额虽受限,但20年累计总额仍可达到308,220元。同时,他依据司法解释,主张在交强险范围内优先赔付精神损害抚慰金,增强赔偿保障。针对保险公司压低精神抚慰金、住宿费、交通费等主张,他结合当地生活水平和司法实践,据理力争,争取法院酌定支持合理金额。此外,他还协调扣减被告胡某X已支付的47,000元,确保原告实际获赔金额清晰明确。
最终,法院采纳了原告方的主要主张。判决认定总损失为760,742.77元,被告XX公司(承保交强险及商业三者险)在保险责任限额内赔偿原告713,742.77元(扣除胡某X已付47,000元)。支持死亡赔偿金合计651,580元(含被扶养人生活费308,220元),酌定精神损害抚慰金50,000元,并在交强险内优先赔付,支持家属处理丧葬事宜的住宿费1,800元、交通费1,000元、误工费1,410元,驳回原告关于伙食补助费的请求。原告成功获得71万余元的赔偿款,有效保障了两名智力残疾人的基本生存权益。这起案件彰显了司法对弱势群体的倾斜保护,也充分体现了卢扬超律师在复杂侵权赔偿案件中的专业价值。
客户评价与行业影响
卢扬超律师在处理各类案件过程中,始终以保障委托人的合法权益为出发点,成功办理了多起离婚、继承、房产及债务案件,获得了当事人的一致好评。他的专业能力和敬业精神在当地法律行业中也逐渐得到认可,为他积累了良好的口碑。虽然目前未提及他在行业中的职务和所获荣誉,但从他的办案成果来看,他在法律领域的发展前景值得期待。他将继续凭借自己的专业知识和丰富经验,为更多客户提供优质的法律服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