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买卖合同纠纷胜诉,律师助力原告追回货款及利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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来源:律图小编整理 · 2026.02.11 · 1714人看过
诉讼指南专业律师 沈悠悠律师 已认证
评分:5.0 服务:238人 执业6年
律所:湖南严明律师事务所
执业证号:14301202011260794
擅长领域:债权债务
咨询电话:18711188863
案例展示:13个
律师优势:丰富的专业经验;沈悠悠,湖南严明律师事务所执业律师,沈律师办案认真负责,耐心细致,逻辑严谨,诉讼经验丰富,通过其专业的水平多次成功维护了当事人合法权益。从业以来,先后为宁乡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宁乡市投资控股集团有限公司等单位和个人办理了多起成功案例,有力地维护了当事人的合法权益。沈律师致力于通过不同方法解决当事人难题,争取为当事人以最低的成本解决最大的问题,提供最高性价比的法律服务。你有法律忧愁,我就是你“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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导读:在商业活动频繁的当下,买卖合同纠纷时有发生。自2020年执业以来,律师在这类案件中发挥着重要作用。沈悠悠律师凭借专业能力,在宁乡两家公司的买卖合同纠纷中,协助原告完成证据提交,反驳被告抗辩,成功维护了当事人的合法权益。

一、律师资历与背景

沈悠悠律师毕业于湖南工业大学,本科学历,现为湖南严明律师事务所主办律师,自2020年开始执业。她办案认真负责、耐心细致且逻辑严谨,有着丰富的诉讼经验。从业后,她先后为宁乡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宁乡市投资控股集团有限公司等单位和个人处理过多起案件,致力于为当事人以最低成本解决最大问题,提供高性价比法律服务。2021年,她在全国法律援助案件质量评估中被评为优秀案件承办律师。

二、买卖合同纠纷案情

宁乡XX公司与被告宁乡XX公司签订了《水泥购销合同》,原告按约供应水泥。2020年1月5日双方对账,确认被告欠款839,527.5元。被告支付32万余元后,仍拖欠514,327.5元未付。原告将被告诉至法院,要求被告支付货款及逾期利息,并承担诉讼费用。被告承认欠款事实,但提出主体异议,称欠款中有12万元左右属于公司另一股东个人业务,不应由公司承担;还提出利息异议,主张双方曾口头约定原告先垫资100万元水泥款,这51万元属于垫资范围,无需支付利息。

三、律师代理工作成果

沈悠悠律师作为原告宁乡XX公司的委托诉讼代理人,与戴XX律师共同出庭。她协助原告完成了《水泥购销合同》及对账单的证据提交,确立了双方的买卖合同关系及具体欠款金额。针对被告“垫资100万”的说法,她代表原告方不予认可。依据合同中“余款月底前付清,如果余款无法结算,按月息2%计算利息”的约定,成功主张了逾期付款利息

四、法院裁判与案件意义

法院采纳了原告方观点,认为合同及对账单均加盖被告公章,依据合同相对性原则,被告内部股东分工不影响公司对外承担责任,被告应支付全额货款。对于被告主张的“垫资100万”约定,因无证据证明且原告不予认可,法院不予采信。最终判决被告向原告支付货款514,327.5元及逾期利息28,459.46元(已算至2020年4月24日,后段按月利率2%继续计算),并负担绝大部分案件受理费。此案件体现了沈悠悠律师在处理买卖合同纠纷中的专业能力,为类似案件的处理提供了参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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