执业背景与教育经历
魏宪合律师毕业于西北政法大学,本科学历。自2010年起便投身法律行业,至今已有多年丰富的执业经验,其执业证号为1610xxxxxxxxx5935。他目前任职于陕西泽诚律师事务所,担任高级合伙人、管委会副主任等重要职务。凭借在法律领域的出色表现,他还兼任西安市长安区人民法院特邀调解员以及西安市长安区劳动仲裁委兼职仲裁员,这充分体现了他在法律实务中的专业能力和社会认可度。
服务地区与理念
魏宪合律师主要服务地区为西安和咸阳,同时也为渭南、安康、商洛、汉中、宝鸡等地区提供法律服务。他的执业理念是“律师这行,本质是个手艺活。靠专业吃饭,凭良心做事,对得起委托,睡得好觉”。在法律服务过程中,他始终秉持认真严谨、精益求精的态度,注重时效性,将维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作为根本出发点。
擅长领域与案件数量
魏律师擅长处理各类合同纠纷、交通事故、刑事辩护等领域的法律事务。在多年的执业生涯中,他累计办案超2000多件。丰富的办案经验使他在面对各种复杂的法律问题时,都能凭借扎实的专业功底、清晰的思辨能力和高效的应变能力,为当事人提供有效的法律解决方案。
处理人身保险合同纠纷
在“带病投保被拒赔,律师巧辩扭转乾坤”这一案例中,上诉人某某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XX西省分公司因与被上诉人冯X某人身保险合同纠纷一案,不服一审判决提起上诉。冯X某在业务员推荐下购买终身寿险,后因脑梗死等疾病被鉴定为身体高度残疾,向保险公司申请理赔,却被以投保时未如实告知高血压病史为由拒赔并解除合同。
魏宪合律师代理冯X某参与诉讼。一审中,保险公司主张冯X某未尽如实告知义务,并提供电子投保单及录音录像作为证据。魏律师指出,保险公司未能证明已就健康事项进行具体询问,且冯X某投保时已61岁,高血压属常见病,无证据证明其存在恶意隐瞒。一审法院采纳该意见,判决保险公司支付保险金。保险公司不服上诉,二审中,魏律师继续围绕询问义务的履行、证据证明力等核心问题展开辩护。最终,二审法院认为保险公司未能举证证明其业务员已就健康询问事项向冯X某进行具体、明确的逐项询问,电子保单及录音录像中“全部否”选项无法确认为冯X某本人操作,且保险公司未履行审慎审查义务,亦无证据证明冯X某存在带病投保恶意,判决驳回上诉,维持原判,保险公司应向冯X某支付保险金125,745元(已扣除退还保费)。这一案例充分体现了魏宪合律师在合同纠纷领域的专业能力和敏锐的法律洞察力。
解决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
在“从‘挂靠陷阱’到‘胜诉回款’:一纸结算单背后的工程款保卫战”案例中,上诉人某某建筑工程有限公司(xx公司)因与被上诉人某某建筑工程有限公司(XXX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不服一审判决提起上诉。xx公司与XXX司签订《工程施工专业分包协议书(外架)》,完成施工并结算后,XXX司未全额支付工程款。XXX司主张涉案合同系挂靠人马X伪造印章签订,合同无效,且xx公司已知马X挂靠事实,应直接向马X主张权利;xx公司则主张合同真实有效,XXX司应依约付款。
一审中,xx公司提交了相关协议及结算单主张工程款,XXX司提交《挂靠协议》、付款凭证等证据主张合同无效、已付款项应计入总额。一审法院认定双方存在合法有效的分包合同关系,XXX司应支付剩余工程款及利息。XXX司不服上诉,二审期间,xx公司提交支付宝截图证明签约负责人为马X,XXX司质证认为该证据仅能证明马X为实际施工人。二审法院组织证据交换和质证,并认定一审事实清楚。最终,二审法院认为双方签订的分包协议及结算单均有XXX司印章或合同专用章,XXX司虽主张挂靠关系,但未能证明xx公司签约时知情,且其主张已支付的部分款项无证据证明已支付给xx公司,判决驳回上诉,维持原判,XXX司应在判决生效后十日内支付工程款584313元及相应利息。此案例进一步展现了魏宪合律师在建设工程合同纠纷处理方面的专业素养和丰富经验。
综上所述,魏宪合律师凭借其扎实的专业知识、丰富的办案经验和认真负责的态度,在合同纠纷等多个法律领域取得了显著的成绩,为众多当事人维护了合法权益,是一位值得信赖的专业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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