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构成合同诈骗罪的诈骗行为是什么
合同诈骗罪的诈骗行为指在签订、履行合同过程中,以非法占有为目的,骗取对方当事人财物的行为。根据《刑法》规定,包括:一是虚构事实,如虚构单位或冒用他人名义签订合同;二是隐瞒真相,如以伪造、变造、作废的票据或其他虚假产权证明作担保;三是没有实际履行能力,以先履行小额合同或部分履行的方法,诱骗对方继续签订和履行合同;四是收受对方给付的货物、货款、预付款或担保财产后逃匿;五是以其他方法骗取对方当事人财物。若实施上述行为且数额较大,就可能构成合同诈骗罪。
二、构成合同诈骗要满足何种条件
合同诈骗是指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在签订、履行合同过程中,通过虚构事实、隐瞒真相、设定陷阱等手段骗取对方财产的犯罪行为。构成合同诈骗需满足以下条件:
客体要件:本罪侵犯的客体是国家对经济合同的管理秩序和公私财产所有权。
客观要件:表现为在签订、履行合同过程中,以虚构事实或者隐瞒真相的方法,骗取对方当事人财物,数额较大的行为。比如虚构单位或冒用他人名义签订合同、以伪造票据作担保等。
主体要件:本罪的主体包括个人或单位。
主观要件:主观方面只能是故意的,并且具有非法占有公私财物的目的。
根据《刑法》规定,数额较大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拘役,并处或单处罚金;数额巨大或有其他严重情节,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数额特别巨大或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无期徒刑,并处罚金或没收财产。
三、构成合同诈骗的唯一条件究竟是什么
构成合同诈骗罪不存在“唯一条件”,其成立需满足主客观相统一的多个法定要件,核心要件包括以下四点:
一、主观要件:非法占有目的
行为人必须具有非法占有对方当事人财物的直接故意,这是区分合同诈骗与民事违约的关键。需通过客观行为推定,如签订合同时无实际履行能力、收受财物后逃匿、挥霍财物拒不返还等。
二、客观要件:合同签订/履行中的诈骗行为
需实施《刑法》第224条规定的诈骗行为之一:
1.虚构单位或冒用他人名义签订合同;
2.伪造/变造/作废票据或虚假产权证明作担保;
3.无实际履行能力却诱骗对方履行合同;
4.收受财物后逃匿;
5.其他骗取财物的行为。
三、客体要件:双重法益侵害
既侵犯对方当事人的财产所有权,又破坏市场经济秩序中的合同诚信制度。
四、数额要件:数额较大
骗取财物需达到“数额较大”标准(通常5000元至2万元以上,具体依各地立案标准)。
总结:合同诈骗罪是主客观要件的统一,非法占有目的是核心,但需结合客观诈骗行为、数额等要件综合认定,不存在单一构成条件。
(注: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224条、最高人民法院相关司法解释)
当探讨构成合同诈骗罪的诈骗行为是什么时,我们还需了解一些相关拓展情况。比如,实施合同诈骗后所得财物的追缴与返还问题,一旦构成犯罪,司法机关会依法追缴诈骗所得财物并返还给被害人。另外,合同诈骗罪的共犯认定也是值得关注的,若有人明知他人实施合同诈骗行为仍提供帮助,也可能构成共犯。如果您在合同签订与履行过程中,怀疑遭遇合同诈骗,或者对合同诈骗行为的界定、后续处理等还有疑问,别让困惑困扰您,点击网页底部的“立即咨询”按钮,专业法律人士会为您详细解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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