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离婚案原告不接受调解法庭如何判
离婚案件中,若原告不接受调解,法庭会根据具体情况审理并作出判决。法庭会围绕夫妻感情是否破裂这一关键因素进行审查。判断感情破裂会考量婚姻基础、婚后感情、离婚原因、夫妻关系现状及有无和好可能等多方面。
若有证据证明存在重婚、与他人同居、实施家庭暴力、虐待遗弃家庭成员、有赌博吸毒等恶习屡教不改、因感情不和分居满二年等法定情形,法庭通常会认定夫妻感情破裂,判决准予离婚。若不存在上述法定情形,且被告不同意离婚,法庭可能认为夫妻感情尚未完全破裂,判决不准离婚。原告若不服判决,可在规定期限内上诉。
二、离婚案原告本人是否能不到场
离婚案件中,原告原则上必须到场。因为离婚诉讼涉及身份关系,具有较强的人身属性,需要当事人亲自表达意愿。法律规定,离婚案件有诉讼代理人的,本人除不能表达意思的以外,仍应出庭;确因特殊情况无法出庭的,必须向人民法院提交书面意见。
若原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或者未经法庭许可中途退庭,法院可按撤诉处理。但如果有不可抗力、突发重大疾病等正当理由无法到场,可向法院申请延期审理或提交书面意见说明情况,由法院审查决定是否准许。
三、离婚案原告撤诉后怎么办
原告撤诉后,法院裁定准许的,离婚诉讼程序终结,婚姻关系仍存续。若原告需再次提起离婚诉讼,无新情况新理由的,应自撤诉裁定生效之日起六个月后提出,否则法院不予受理;有新情况新理由如发现对方重婚家暴等法定情形的,不受六个月限制。此外,双方可通过协议离婚方式,共同到婚姻登记机关办理离婚登记。需注意,撤诉需经法院审查准许,若法院不准许撤诉,原告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法院可缺席判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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