专业背景与执业机构
陈俊全律师毕业于上海政法学院,拥有法学硕士学位。自2017年起开启法律执业生涯,至今已积累了丰富的实践经验。他目前是广西承汇律师事务所的合伙人,该律所凭借专业的法律服务在当地享有一定声誉。陈俊全律师的执业证号为1450xxxxxxxx74722,其服务地区主要为南宁,联系地址位于南宁市东葛路165号绿地中央广场c1栋5楼501。他深厚的法学理论功底与丰富的实践经验相结合,为其在法律领域的卓越表现奠定了坚实基础。
执业理念与社会职务
陈俊全律师秉持“受人之托,忠人之事”的执业理念,对待每一个案件都全力以赴,力求为当事人提供最优质的法律服务。他不仅在业务上精益求精,还积极参与社会活动与公益事业。他担任第七届南宁市律师协会刑事专业委员会、公益委员会委员,利用自己的专业知识为行业发展和公益事业贡献力量。同时,他还是上海政法学院广西校友会副会长,加强校友之间的联系与交流,促进法学专业的发展。此外,他还是南宁监狱罪犯矛盾纠纷化解调解员,为维护社会稳定与和谐发挥了积极作用。
案件数量与领域深耕
执业至今,陈俊全律师累计承办案件已逾1000件,展现出了极高的业务量和丰富的实务经验。他深耕刑事与民事领域,尤其在刑事领域表现突出,已成功办理相关案件800余件,刑事案件占比约70%。在民事领域,他在婚姻家事、房产纠纷、债权债务等细分类型上也有丰富的实践经验。这种多领域的涉足和深耕,使他能够从不同角度为当事人提供全面的法律服务。在处理复杂的案件时,他能够综合运用刑事和民事法律知识,为当事人制定最优的解决方案。
擅长领域与重要经验
陈俊全律师的擅长领域为刑事辩护。他曾成功为多起涉黑涉恶、侵犯公民人身权利等案件的嫌疑人(被告人)争取不起诉、缓刑、监外执行、罪轻的辩护。例如,在林某某涉嫌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一案中,他凭借扎实的法律知识和精湛的辩护技巧,为林某某争取到了不起诉的结果。在李某涉黑案中,他通过深入调查和分析,最终使案件只认定李某构成寻衅滋事罪,为李某减轻了法律责任。在杨某故意伤害罪案中,他成功为杨某争取到了不起诉的处理。在陈某猥亵罪案中,他为陈某争取到了缓刑。这些成功案例充分展示了他在刑事辩护领域的卓越能力和丰富经验。此类案件通常涉及复杂的证据收集和法律适用问题,他的团队会通过细致的调查和分析,寻找案件的突破口,为当事人争取最大的利益。
典型案例分析:蒙X寻衅滋事罪案
在蒙X寻衅滋事罪一案中,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蒙Xx、唐XX、卢Xx、蒙X、蓝xx、蒙Xx、韦X犯聚众斗殴罪。陈俊全律师作为被告人蒙Xx的辩护人,提出了有力的辩护意见。首先,他认为本案应认定为寻衅滋事罪。从案件起因来看,是被告人蓝xx酒后在路边辱骂、挑衅路过的被告人xx等人,导致xx等人从电动自行车上摔落,进而引发争执。蓝xx等人与xx等人素不相识,其辱骂、挑衅行为属于典型的“无事生非”行为。蓝xx等人纠集人员时是为了满足寻求刺激、争强好胜的心理,并未转变为针对某一特定人员的打击报复。而且,蓝xx、蒙Xx等人殴打他人的时间不长,虽持有器械,但均没有实际使用,说明其实施的殴打行为具有极强的随意性和泄愤性质。因此,蓝xx、蒙Xx等人的行为不符合聚众斗殴罪的构成要件,应认定为寻衅滋事罪。
其次,陈俊全律师指出蒙Xx具有多个量刑情节。案发后,蒙Xx在案发现场等待并配合民警进行调查,到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应认定为自首。蒙Xx获得了对方人员的谅解,且系初犯、偶犯,无犯罪前科,自愿认罪认罚。蒙Xx在本案中犯罪情节较轻,确有悔罪表现,不具有再犯罪的危险。考虑到蒙Xx独自抚养刚满三周岁儿子的特殊家庭情况,若对本案定性为寻衅滋事罪,建议对蒙Xx判处有期徒刑八个月并适用缓刑;若对本案定性为聚众斗殴罪,建议对蒙Xx判处有期徒刑二年并适用缓刑。
最终,法院虽然认定七被告人的行为构成聚众斗殴罪,但考虑到案发后七被告人明知他人已经报警而在现场等待公安人员前来处理,且到案后均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行为,构成自首,依法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七被告人自愿认罪认罚,可以依法从宽处理。案发后,七被告人分别对对方人员表示谅解,可酌情从轻处罚。法院决定对七被告人减轻处罚,对蓝xx、蒙Xx、韦X适用缓刑。这一案例中,陈俊全律师的辩护意见虽然未完全被采纳罪名定性,但在量刑方面为被告人争取到了较为有利的结果,体现了他在刑事辩护中的专业能力和对案件的精准把握。
陈俊全律师凭借其深厚的法学知识、丰富的实践经验和卓越的辩护能力,在刑事辩护领域取得了显著的成绩。他始终坚持以当事人为中心,为当事人提供优质、高效的法律服务,是一位值得信赖的专业律师。他在处理各类案件时,注重细节,善于运用法律武器维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为社会的公平正义贡献了自己的力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