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装饰装修合同纠纷胜诉:律师精准把握举证与自认规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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来源:律图小编整理 · 2026.02.03 · 1389人看过
导读:本文介绍云南睿信律师事务所王定洪律师代理的装饰装修合同纠纷案件。上诉人王XX因施工成果与承诺方案差异大,请求退还装修费,一审败诉后上诉。王定洪律师通过确立抗辩核心、构建证据链等工作,最终二审法院驳回上诉,维持原判。此案例凸显其专业能力与办案智慧。

一、律师背景与专长

王定洪律师是云南睿信律师事务所的专职律师,毕业于云南大学法学院,有着深厚的法律素养。他曾在法院系统工作,熟悉司法程序运作和法官审判思维。自2016年执业至今,累计承办案件逾400余件,其中刑事案件100余件,民事案件300余件,擅长刑事辩护和合同纠纷领域,自2020年至2024年,均被云南睿信律师事务所评为优秀律师。

二、装饰装修合同纠纷案情

上诉人王XX与被上诉人X经营部就房屋假山、水池及过滤系统装饰装修事宜达成约定,总工程价款30000元。王XX支付部分工程款后,以施工成果与承诺方案差异较大为由终止合同履行,并诉至法院请求退还装修费12000元。一审法院驳回其诉讼请求,王XX不服上诉至中级人民法院。

三、王定洪律师的代理工作

王定洪律师代理被上诉人经营部开展了一系列工作。首先,他紧扣“水池主体结构浇筑不属于合同约定施工范围”这一关键事实,结合上诉人一审证人证言及自认,反驳“未按约定施工”的主张。其次,提交双方微信聊天记录,证明施工范围为水池修改、假山制作、过滤系统安装,退场时仅剩余过滤系统收尾工程,强化上诉人一审中“水池浇灌不属于施工范围”的自认效力。最后,依据《民事诉讼法》及司法解释关于举证责任的规定,主张上诉人未举证证明分项工程价款及未施工部分对应的工程款金额,应承担举证不能的不利后果。

四、案件判决结果

一审判决驳回王XX要求退还装修费12000元的诉讼请求。二审法院认为王XX的上诉主张缺乏事实和法律依据,其一,水池主体结构浇筑不属于双方约定的施工范围,有其一审证人证言及自认为证;其二,双方未明确分项工程价款,无法核算“未施工部分”对应的退款金额,王XX应承担举证不能的后果,最终判决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五、王定洪律师办案心得

王定洪律师表示,自认规则的精准适用是本案关键,成功锁定上诉人自认事实直接否定其核心上诉理由。举证责任分配是胜诉核心逻辑,强调上诉人未完成举证义务。证据梳理需聚焦核心争议点,优先梳理关键证据形成完整逻辑链。同时,提示合同约定明确性的重要性,避免后续争议。此外,上诉人在上诉阶段需补充新证据或强化原有证据关联性,否则难以改变一审判决结果。此次案件充分展现了王定洪律师在合同纠纷领域的专业能力和丰富经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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