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债务人可否行使债权人的撤销权
债务人不能行使债权人的撤销权。债权人的撤销权是指债权人对于债务人所为的危害债权的行为,可请求法院予以撤销以维持债务人责任财产的权利。此权利是法律赋予债权人的专属权利,目的在于保障债权人债权的实现。
依据《民法典》规定,因债务人放弃其到期债权或者无偿转让财产,对债权人造成损害的,以及债务人以明显不合理的低价转让财产,对债权人造成损害,并且受让人知道该情形的,债权人可以请求人民法院撤销债务人的行为。
从主体上看,撤销权只能由债权人行使,债务人并非该权利的行使主体,其无此法定权利来撤销相关行为。
二、债权人行使撤销权有哪些法律限制
债权人行使撤销权受多方面法律限制。
在时间上,《民法典》规定,撤销权自债权人知道或应当知道撤销事由之日起一年内行使;自债务人的行为发生之日起五年内没有行使撤销权的,该撤销权消灭。
从适用情形看,须是债务人存在影响债权人债权实现的行为,如无偿转让财产、以明显不合理的低价转让财产且相对人知道该情形等。
在行使范围上,撤销权的行使范围以债权人的债权为限。即债权人只能在其享有的债权数额范围内要求撤销债务人的行为,超出部分法院不予支持。
此外,债权人行使撤销权需通过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的方式进行,不能自行直接行使。
三、债权人撤销权行使受法律限制的情形有哪些
债权人撤销权行使受法律限制的情形主要有:
超出除斥期间:《民法典》规定,撤销权自债权人知道或应当知道撤销事由之日起一年内行使。自债务人的行为发生之日起五年内没有行使撤销权的,该撤销权消灭。
无偿行为相对人善意:若债务人无偿转让财产等行为,相对人不知且不应知有害于债权,虽债权人可行使撤销权,但不得对抗善意相对人。
不影响债权实现:若债务人处分财产行为未影响其清偿能力,不损害债权人债权,债权人不得行使撤销权。
特定身份行为:基于身份关系发生的行为,如结婚、离婚、收养等,即便可能影响债务人责任财产,债权人也不能撤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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