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装饰装修合同纠纷胜诉:王定洪律师精准把握自认与举证规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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来源:律图小编整理 · 2026.01.27 · 1617人看过
导读:本文介绍云南睿信律师事务所王定洪律师代理的装饰装修合同纠纷案件。王XX因施工成果与承诺方案差异大诉经营部退还装修费,一审败诉后上诉。王定洪律师通过确立抗辩核心、构建证据链等工作,最终二审维持原判。其办案心得凸显了自认规则、举证责任分配等要点。

一、专业律师崭露头角

王定洪律师毕业于云南大学法学院,拥有扎实的法学理论基础。他在职业生涯早期曾在法院系统工作,熟悉司法程序的运作。如今作为云南睿信律师事务所民商部部长,自2016年执业至今,累计承办案件已逾400余件,其中刑事案件100余件,民事案件300余件,在刑事辩护、合同纠纷等领域有着丰富的经验,还多次被评为优秀律师。

二、复杂案件浮出水面

在王定洪律师经办的众多案件中,“装饰装修合同纠纷举证责任分配与自认规则的司法适用”一案颇具代表性。上诉人王XX与被上诉人X经营部就房屋假山、水池及过滤系统装饰装修事宜达成约定,总工程价款30000元。王XX支付部分工程款后,以施工成果与承诺方案差异较大为由终止合同履行,并诉至法院请求退还装修费12000元。一审法院驳回其诉讼请求,王XX不服上诉至中级人民法院。

三、律师策略精准出击

王定洪律师代理被上诉人经营部开展了一系列工作。首先,确立抗辩核心,紧扣“水池主体结构浇筑不属于合同约定施工范围”这一关键事实,结合上诉人一审证人证言及自认,反驳其“未按约定施工”的主张。其次,构建证据链,提交双方微信聊天记录,证明施工范围为水池修改、假山制作、过滤系统安装,退场时仅剩余过滤系统收尾工程;强化上诉人一审中“水池浇灌不属于施工范围”的自认效力。最后,进行举证责任分配抗辩,依据相关法律规定,主张上诉人未举证证明分项工程价款及未施工部分对应的工程款金额,应承担举证不能的不利后果。

四、案件判决尘埃落定

一审法院判决驳回王XX要求退还装修费12000元的诉讼请求。二审法院经审理,认为王XX的上诉主张缺乏事实和法律依据,判决驳回上诉,维持原判。法院指出,水池主体结构浇筑不属于双方约定的施工范围,且双方未明确分项工程价款,无法核算“未施工部分”对应的退款金额,王XX应承担举证不能的后果。

五、律师心得意义深远

王定洪律师在办案后总结了几点心得。自认规则的精准适用是本案关键,成功锁定上诉人的自认直接否定了其核心上诉理由。举证责任分配是胜诉核心逻辑,强调上诉人未完成举证义务最终获得法院支持。证据梳理需聚焦核心争议点,优先梳理关键证据形成完整逻辑链。同时,他还提示合同约定明确性的重要性,避免后续因约定模糊产生争议。此外,上诉阶段需补充关键证据,否则难以改变一审判决结果。王定洪律师凭借专业的法律素养和丰富的实践经验,为当事人提供了优质的法律服务,也为类似案件的处理提供了宝贵的借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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