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专业刑事辩护:助盗窃嫌疑人获不起诉决定,避免刑事污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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来源:律图小编整理 · 2026.01.23 · 1791人看过
导读:本文讲述陈兵兵律师办理的刘X涉嫌盗窃罪一案。刘X与他人盗窃变压器后自首并获谅解,陈律师固定有利情节、善用刑事政策、论证“情节轻微”,最终检察院对刘X作出不起诉决定,体现了专业律师为当事人争取最优法律权益的价值。

一、专业律师的卓越背景

陈兵兵律师是北京市盈科(南京)律师事务所的专职律师。他毕业于国防大学,拥有军事学、法学双学士,还有八年从军经历,曾担任司令部管理员、政治部秘书及军队律师等职务,荣获三等功一次、嘉奖三次、优秀共产党员四次。2018年他加入盈科律所,从2020年开始执业至今,办理案件近1000件。他蝉联多年盈科总部优秀律师,荣获盈科所百名青年新锐律师奖,在业内赢得广泛赞誉。其擅长合同事务、刑事辩护、劳动争议债权债务及公司经营等领域。

二、典型盗窃案的成功辩护

2024年4月,刘X与同案人员徐X在淮安市XX区窃取一台未投入使用的变压器,后变卖,刘X个人分得1500元,被盗变压器价值3809元。案发后,刘X经规劝自动投案并如实供述。在陈兵兵律师协助下,刘X与同案人员积极赔偿并获得被害单位书面谅解。

陈律师在介入案件后,进行了一系列有效的辩护工作。首先,他高度重视刘X“经规劝后自动投案”这一行为,及时向检察机关阐明其符合“自首”的法定构成要件,同时积极协调促成赔偿谅解,为争取不起诉积累了关键的酌定情节。其次,陈律师协助刘X深刻认识自身行为的社会危害性,让其自愿签署《认罪认罚具结书》,主动适用认罪认罚从宽制度,为检察机关作出不起诉决定提供了重要的程序和政策依据。最后,陈律师在法律文书中着重论证,本案被盗物品系“未投入使用”的变压器,社会危害性相对较小,涉案金额不高,当事人无前科且悔罪态度彻底,综合全部情节,充分论证其符合《刑法》第三十七条“犯罪情节轻微不需要判处刑罚”的情形。

三、案件圆满解决的重大意义

经过陈律师的有效工作,淮安市XX区人民检察院最终对刘X作出不起诉决定。这一结果不仅使当事人免于刑事判决带来的前科烙印,最大限度地降低了案件对其个人及家庭的负面影响,也充分体现了专业刑事律师在审查起诉阶段,通过精准的法律判断和有效的沟通,能够为当事人争取到最优的法律权益。

陈兵兵律师始终坚持“以专业守护公正,以激情驱动服务”的执业理念,无论是像刘X这样的普通民众,还是企业客户,都能从他身上感受到可靠与激情,他用实际行动诠释了专业律师的价值和担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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