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法律的江湖中,总有一些律师凭借着专业能力和人文关怀,为当事人撑起一片公平正义的天空。张耀午律师便是其中一位。他是天津唯辩律师事务所的律师,自2013年开始执业,至今已在法律领域深耕多年。他是南开法院听证员、天津市监管总队监督员,荣获2019年度全国法律援助工作先进个人。
张耀午律师始终秉持着“以客户为中心,以法律为准绳”的原则,为当事人的合法权益全力以赴。
在张耀午律师处理过的众多案件中,(20XX)津XX刑初XX号某某故意杀人案格外引人注目。公诉机关是天津市人民检察院第XX分院,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是赵XX、陈XX等七人,他们是被害人近亲属。被告人于X因长期吸毒导致精神障碍,产生幻觉,误认为被害人陈XX干扰其生活,持单刃尖刀至陈XX家门口,捅刺其左侧胸部,致陈XX死亡。作案后,于X主动报警并在现场附近等待,后被警方抓获,经鉴定,于X作案时系限制刑事责任能力。
接受天津市法律援助中心指派后,张耀午律师迅速展开工作。他多次会见被告人于X,详细查阅案卷材料,重点分析精神疾病司法鉴定意见书。在制定辩护策略时,张律师展现出了卓越的专业能力。针对定罪,虽然公诉机关指控故意杀人罪,但张律师根据于X的供述,提出其主观上不具有剥夺他人生命直接故意的辩护观点,主张其行为更符合故意伤害罪的特征。针对量刑,张律师紧扣案件关键法定从宽情节,提出案发时于X系限制刑事责任能力人,依法可从轻或减轻处罚;于X作案后主动报警并在现场等候,归案后如实供述,构成自首,依法也可从轻或减轻处罚。在庭审中,张耀午律师围绕这些焦点,结合在案证据发表了充分、有力的辩护意见,并与公诉方、附带民事诉讼原告方及其代理人进行了多轮辩论,全力维护被告人的合法权益。
最终,天津市XX中级人民法院作出判决。被告人于X犯故意杀人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五年,赔偿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经济损失共计人民币41149.64元,驳回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的其他诉讼请求。虽然法院未采纳张律师关于故意伤害罪的定罪意见,但完全采纳了其量刑辩护意见。法院认定于X系限制刑事责任能力人,且构成自首,依法予以从轻处罚,同时考虑到于X有犯罪前科,酌情从重,最终作出上述判决。张耀午律师的专业辩护,为被告人争取到了相对轻的判决。
张耀午律师执业以来处理刑、民案件超1000件,曾为唐山烧x店案第一被告人陈xx等众多重大案件被告人辩护,还有多起无罪案例。他始终坚守“专注、专业、高效”的执业理念,每一个案子都全力以赴。他深知法律是维护社会公平正义的最后一道防线,愿意成为这道防线中的一块砖、一片瓦,用自己的力量让正义得以伸张。在未来,相信张耀午律师会在法律道路上继续书写精彩的篇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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