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贿受贿案曝光
2011年1月至2021年10月期间,被告人余XX、余XX为获取xxxx集团股份有限公司更多的汽车配件采购订单,通过各自控制的账户以销售回扣名义,向xxxx集团下属公司的多名配件经理行贿,共计2100911元。而被告人文XX、王XX、周XX等作为公司备件经理,利用负责售后备件采购的职务便利,帮助行贿方在获取配件采购份额中谋取利益,收取回扣款。其中周XX在xxxx集团下属宜昌XX公司任职期间,收取回扣款254901元。2022年相关人员陆续被抓获或投案,案件由此浮出水面。
庭审各执一词
2025年9月4日,湖北省武汉市汉阳区人民检察院对被告人余XX、余XX等人提起公诉,案件进入庭审阶段。被告人余XX、余XX的辩护人提出二被告人系自首,且认为应对二被告人判处有期徒刑八个月至九个月刑罚的辩护意见。而关于余XX是否认定为自首的问题存在争议,经审理查明余XX在未被采取强制措施时就其他案件到公安机关配合调查,期间并未主动交代本案罪行,后被公安民警带回接受调查,不具有投案的主动性,依法不能认定为自首。周俊律师作为被告人周XX的辩护人,基于法定或酌定从轻情节提出辩护意见。
考量从轻情节
法庭审理认为,被告人文XX、王XX、周XX主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系自首,且自愿认罪认罚,可以从轻、从宽处罚。被告人余XX、余XX到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系坦白,且自愿认罪认罚,可以从轻处罚。同时,被告人余XX、余XX补偿xxxx集团经济损失427万余元并取得其谅解,可酌情从轻处罚。周俊律师为被告人周XX争取到了基于自首和认罪认罚的从轻情节考量。
判决终见分晓
最终,法庭依照相关法律法规做出判决。被告人余XX、余XX犯对非国家工作人员行贿罪,均判处有期徒刑三年,缓刑三年,并处罚金五万元;被告人文XX、王XX犯非国家工作人员受贿罪,均判处有期徒刑十个月,缓刑一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二万元;被告人周XX犯非国家工作人员受贿罪,判处有期徒刑七个月,缓刑一年,并处罚金一万元。周俊律师通过专业的法律辩护,为被告人周XX在法律框架内争取到了较为有利的判决结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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