黄明,四川鑫中云律师事务所律师,中国法学会会员。自2023年起执业,执业至今累计承办各类刑事民商事案件已逾100件,在法律领域颇具实务经验。
成功化解工程款纠纷,守护企业合法权益
在南充,一场因天然气安装工程款引发的纠纷备受关注。本案中,南充某天然气有限责任公司在20年8月31日与四川某房地产有限公司签订《委托合同》,负责该项目二期427户的天然气管道设施建设工程,合同总价款208万余元。合同约定,被告先付50万元,余款158万余元在“通气点火前”付清。然而,被告资金周转困难,双方于20年9月1日签订《补充协议》,变更付款方式为以三期项目50个车位销售款抵扣剩余工程款,且最迟于20年12月31日前付清。但付款期限届满,被告仅支付部分款项,截至起诉前,仍拖欠本金110万余元及相应违约金。
为维护当事人合法权益,黄明与赵X律师代理该公司提起诉讼,请求被告支付拖欠工程款及按原合同约定银行贷款利率三倍计算的违约金18万余元。本案核心争议焦点在于欠付工程款具体金额和逾期付款违约金计算标准。庭审中,被告认可欠款事实,但对偿付能力和高额违约金提出异议。
黄明律师迅速精准地把握案件核心,将工作重点放在通过扎实证据固定无争议的欠款金额上。他通过梳理银行流水、双方盖章确认的《往来款项确认书》等证据,在法庭主持下与被告当庭对账,最终精确锁定无争议的欠付工程款本金为1,019,541元,为我方核心诉求奠定了坚实的事实基础。
在违约金问题上,黄明律师指出,虽然《补充协议》变更了原合同的付款方式和期限,并修改了违约责任条款表述,但并未明确“免除”逾期付款违约责任。同时,他向法庭充分陈述原合同违约金标准的约定背景。不过,他也理性预判到法院可能基于《补充协议》签订背景、条款文义及公平原则,对违约金标准进行酌情调整。所以,诉讼策略核心在于确保工程款本金的全额支持,并将违约金作为争取项。
最终,法院全部采纳了关于工程款本金部分的主张,并部分支持了违约金诉求。判决被告向我方当事人支付拖欠工程款1,019,541元,认定被告逾期付款构成违约,应支付违约金。法院认为《补充协议》变更了原合同违约责任条款,在双方未重新明确标准的情况下,酌情裁定违约金自最终确定的逾期日起,按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LPR)计算至付清之日止,案件受理费由被告承担。
这次成功代理,不仅体现了黄明律师在处理商业合同纠纷时的专业能力和精准策略,为债权人挽回了巨额损失,也为企业的正常运营提供了有力保障,充分彰显了他作为一名律师的责任与担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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