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哪些债权属于不得提起代位诉讼的债权
根据规定,以下债权不得提起代位诉讼:
一是专属于债务人自身的债权,即基于扶养关系、抚养关系、赡养关系、继承关系产生的给付请求权和劳动报酬、退休金、养老金、抚恤金、安置费、人寿保险、人身伤害赔偿请求权等权利。这些权利与债务人的人身密切相关,具有特定的人身属性,只能由债务人本人行使。
二是债务人与次债务人约定不得转让的债权。若有此类约定,该债权在性质上存在限制,债权人不能代位行使。
三是法律规定禁止转让的债权。此类债权因法律强制规定,不具有可转让性,债权人也就无法通过代位诉讼主张。总之,债权人提起代位诉讼时,要确保所涉债权不属于上述不得代位的情形。
二、不得提起代位诉讼的债权有哪些
根据相关法律规定,不得提起代位诉讼的债权主要有以下几类:
专属于债务人自身的债权,包括基于扶养关系、抚养关系、赡养关系、继承关系产生的给付请求权和劳动报酬、退休金、养老金、抚恤金、安置费、人寿保险、人身伤害赔偿请求权等权利。这些债权往往与债务人的人身紧密相关。
除此之外,如果债权人与债务人之间的债权债务关系不合法、不成立,或者已过诉讼时效等,也不能提起代位诉讼。同时,债务人对次债务人的债权已过诉讼时效、被撤销等情形下,债权人提起代位诉讼也可能面临障碍。总之,代位诉讼的提起需严格符合法律规定的条件,以确保各方合法权益得到妥善保障。
三、哪些债权不可以提起代位诉讼
根据法律规定,专属于债务人自身的债权不能提起代位诉讼。专属于债务人自身的债权,是指基于扶养关系、抚养关系、赡养关系、继承关系产生的给付请求权和劳动报酬、退休金、养老金、抚恤金、安置费、人寿保险、人身伤害赔偿请求权等权利。
此类债权具有人身属性,与债务人自身紧密相连,若允许债权人代位行使,可能会侵犯债务人的人身权益等。比如基于赡养关系产生的给付请求权,是特定身份关系下的权利,不能由债权人代位行使。判断债权是否可代位诉讼,关键看其是否专属于债务人自身,非专属的债权在符合条件时债权人可依法提起代位诉讼以维护自身权益。
当我们明确了哪些债权不得提起代位诉讼后,还有一些相关问题值得探讨。比如,在实际情况中,如果对某项债权是否属于专属于债务人自身的债权存在争议该如何判断?或者当发现债务人与次债务人之间有不得转让债权的约定,而债权人却不知情,这种情况下债权人的权益该如何保障?这些问题都可能在代位诉讼中出现。若你对代位诉讼相关问题,像上述债权范围界定后的疑问等还有不解,别错过,点击网页底部的“立即咨询”按钮,专业法律人士将为你精准解答,为你的债权维护之路保驾护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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