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起涉资六千多万的非法吸收公众存款案,在法律的天平上引发了激烈的较量。被告人刘XX原是山东高速XX分公司退休职工,公诉机关指控其参与XX公司非法集资活动,吸收存款达6722.46万元,个人非法获利263.9886万元,其行为构成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不过认定其为从犯。这起案情复杂的案件,交到了尹艳华律师手中。
尹艳华律师是山东一衡律师事务所副主任、合伙人,自2012年执业以来,办理了大量有重大影响的案件。她毕业于西北农林科技大学,拥有双学士学位,在刑事辩护领域有着深厚的专业积累和丰富的实践经验。
面对刘XX一案,尹艳华律师接受委托后,通过仔细阅卷、多次会见被告人并深入沟通,确定了精确化犯罪数额、明确从犯地位并争取最大程度从宽处罚的辩护策略。庭审中,她重点展开多方面辩护工作。在精确指控金额上,她指出审计报告及起诉书计算不精确,提出“复投”不应重复计算、部分存款不应计入业绩、“对冲”款项应扣除等观点。对于违法所得范围,针对价值35万元的XX车奖励,她认为是用个人债权冲抵,不应简单认定为违法所得。同时,强调刘XX的从犯地位和罪轻情节,提交账户交易明细、谅解书、还款收条等证据。她还曾提出本案应属单位犯罪,虽未被采纳,但尽到全面辩护职责。
最终,法院部分采纳了辩护人的意见。确认“复投”金额虽不扣除但量刑时酌情考虑,认定XX车属于违法所得应追缴。不过,充分采纳了刘XX系从犯、如实供述、自愿认罪、部分退赃退赔并获谅解等从宽情节。被告人刘XX被判处有期徒刑二年十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十万元,继续追缴其违法所得。
尹艳华律师始终坚守“以事实为依据,以法律为准绳”的原则,在法庭上仗义执言,既为刑事涉案人员争取合法权利,也为婚姻家事纠纷中的当事人化解矛盾、守护权益。在这起复杂的非法吸收公众存款案中,她用专业和负责践行着自己的职业信念,为当事人最大限度地维护了合法权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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