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打篮球被对方伤到眼睛责任怎么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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来源:律图小编整理 · 2024.02.20 · 70429人看过
导读:由于行为人在打篮球过程中没有故意,不用行为人负全责,应该由双方分担责任。在这种事故中,投篮、上篮等属于正常的体育运动行为,行为人并没有故意侵害对方的过错行为,行为人的行为不属于故意伤害的侵权行为,不应承担侵权的赔偿责任。
打篮球被对方伤到眼睛责任怎么分

一、打篮球被对方伤到眼睛责任怎么分

由于行为人在打篮球过程中没有故意,不用行为人负全责,应该由双方分担责任。

在这种事故中,投篮、上篮等属于正常的体育运动行为,行为人并没有故意侵害对方的过错行为,行为人的行为不属于故意伤害侵权行为,不应承担侵权的赔偿责任;但是应当根据公平原则,承担一定的补偿责任,对于张军的各项损失给予适当的经济补偿。

根据《民法典》(自2021年1月1日起实施)第一千一百六十五条,行为人因过错侵害他人民事权益造成损害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

依照法律规定推定行为人有过错,其不能证明自己没有过错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

第一千一百八十六条,受害人和行为人对损害的发生都没有过错的,依照法律的规定由双方分担损失。

二、游客中途下车遭老虎袭击,园方负责吗?

园区在游人进园处的确设有提示警告,并与自驾车游客签订协议书,其中明确规定自驾入园要锁好车门窗,严禁下车。那么,老虎伤人事件是否应该由违规的游客一方承担全部责任?

依据中国的相关法律规定,安全协议的签署并不能成为免除园方对游客人身伤害应承担法律责任的理由。

根据《民法典》第四百九十七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该格式条款无效:

(一)具有本法第一编第六章第三节和本法第五百零六条规定的无效情形;

(二)提供格式条款一方不合理地免除或者减轻其责任、加重对方责任、限制对方主要权利;

(三)提供格式条款一方排除对方主要权利。

即便双方签订有安全协议,但其中免除园方责任,加重游客责任或者排除游客主要权利的条款,应属于无效条款。

同时,《民法典》第五百零六条亦规定合同中的下列免责条款无效:

(一)造成对方人身损害的;

(二)因故意或者重大过失造成对方财产损失的。

因此,安全协议中如有前述免责条款的,对双方并不具有法律约束力。所以,即使园区跟游客有签订的免责条款,但是游客在合同履行过程中遭到人身伤害,因此约定的免责协议对双方不具有法律约束力。

由于对方也不是故意实施的伤害行为,此时通常是不用负责任的。但毕竟还是造成了人员受伤,按照法律中公平原则的规定,一般还是由当事人各自承担一部分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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