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债权代位权成立有哪些具体要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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来源:律图小编整理 · 2026.01.04 · 1565人看过
导读:债权代位权指债务人怠于行使对第三人的到期债权损害债权人时,债权人可向法院请求以自己名义代位行使该债权。其成立需满足四条件:债权人对债务人债权合法;债务人应且能行使到期债权却不行使;该行为损害债权人;债权非专属于债务人自身(如扶养、继承相关给付请求权除外)。
债权代位权成立有哪些具体要求

一、债权代位权成立有哪些具体要求

债权代位权是指当债务人怠于行使其对第三人享有的到期债权而损害债权人债权时,债权人可以向法院请求以自己的名义代位行使债务人债权。其成立需满足以下要求:

债权人对债务人的债权合法:这是代位权行使的首要条件,若债权本身不合法,如因赌博等非法行为产生的债权,不能行使代位权。

债务人怠于行使其到期债权:即债务人应当且能够行使债权却不行使。比如,债务人对次债务人的债权已到期,却不采取任何催讨措施。

债务人的行为对债权人造成损害:若债务人虽怠于行使债权,但不影响其对债权人债务的履行,则债权人不能行使代位权。

代位权的客体范围:该债权须为非专属于债务人自身的债权,像基于扶养关系、继承关系产生的给付请求权等专属债权,不能代位行使。

二、债权代位权成立需满足哪些条件

债权代位权成立需满足以下条件:

1.债权人对债务人的债权合法,即债权的产生是基于合法的合同或其他法律事实。

2.债务人怠于行使其到期债权,影响债权人的到期债权实现。“怠于行使”指债务人不通过诉讼仲裁方式向次债务人主张权利

3.债务人的债权已到期,若未到期,债务人是否能实现债权不确定,债权人不能代位行使。

4.债务人的债权不是专属于债务人自身的债权。专属于债务人自身的债权,如基于扶养关系、抚养关系等产生的给付请求权和劳动报酬等,不能被代位行使。满足上述条件,债权人可行使代位权,以维护自身合法权益。

三、债权代位权该如何行使

债权代位权指因债务人怠于行使其债权,影响债权人到期债权实现,债权人可向法院请求以自己名义代位行使债务人对相对人的权利

行使方式上,需通过向法院提起诉讼进行,不能直接向次债务人主张。行使条件包括:债权人对债务人的债权合法且已到期;债务人怠于行使其债权,即不以诉讼或仲裁方式向相对人主张权利;债务人怠于行使权利影响债权人到期债权实现;代位权的行使范围以债权人的到期债权为限。

债权人行使代位权胜诉后,由次债务人向债权人履行清偿义务,债权人与债务人、债务人与次债务人之间相应的债权债务关系即予消灭。

当探讨债权代位权成立有哪些具体要求时,除了明确其本身的具体要求外,还有一些相关问题值得关注。比如债权代位权行使的范围是怎样的,一般来说,代位权的行使范围以债权人的到期债权为限,超出部分不能行使。另外,行使债权代位权的费用由谁承担呢,通常是由债务人负担。如果在债权债务关系中,你对债权代位权的成立要求、行使范围以及费用承担等问题存在疑问,或者面临相关的实际困扰,不要错过获得专业帮助的机会。赶紧点击网页底部的“立即咨询”按钮,专业法律人士会为你答疑解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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