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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使不安抗辩权的条件有什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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来源:律图小编整理 · 2026.01.01 · 1874人看过
导读:不安抗辩权指双务合同中先履行义务一方,在有确切证据证明后履行方存在丧失或可能丧失履行债务能力的情形(如经营严重恶化、转移财产或抽逃资金逃债、丧失商业信誉等)时,可中止履行的权利。行使需满足:双方因同一双务合同互负债务且有先后履行顺序、先履行方债务已届清偿期需先给付、后履行方有上述情形、先履行方有确切证据(无则承担违约责任)。
行使不安抗辩权的条件有什么

一、行使不安抗辩权的条件有什么

不安抗辩权是指先履行义务一方在有确切证据证明后履行义务一方有丧失或可能丧失履行债务能力的情形时,可中止履行。行使该权利需满足以下条件:一是双方当事人因同一双务合同互负债务,且存在先后履行顺序;二是先履行一方债务已届清偿期,有先为给付的义务;三是后履行一方有丧失或可能丧失履行债务能力的情形,如经营状况严重恶化、转移财产抽逃资金以逃避债务、丧失商业信誉等;四是先履行一方须有确切证据证明后履行一方存在上述情形,若没有确切证据而中止履行,应承担违约责任

二、不安抗辩权的行使条件包括哪些

不安抗辩权是双务合同中先履行义务一方享有的权利。其行使条件如下:

1.双方因同一双务合同互负债务,且有先后履行顺序。如买卖合同中约定先交货后付款。

2.先履行一方债务已届清偿期。若未到履行时间,先履行方无履行压力,不存在行使不安抗辩权基础。

3.后履行一方有丧失或可能丧失履行债务能力的情形,如经营状况严重恶化;转移财产、抽逃资金,以逃避债务;丧失商业信誉等。

4.先履行一方有确切证据证明对方存在上述情形。若没有确切证据而中止履行,应承担违约责任。

先履行方行使不安抗辩权时,应及时通知对方,对方提供适当担保时,应当恢复履行。

三、不安抗辩权如何主张行使

根据《民法典》规定,主张行使不安抗辩权,首先要有确切证据证明后履行一方有经营状况严重恶化;转移财产、抽逃资金,以逃避债务;丧失商业信誉等丧失或可能丧失履行债务能力的情形。

先履行一方应及时通知对方,通知内容应包括行使不安抗辩权的原因及暂停履行的意思表示。通知方式无严格限制,书面、口头均可,但为便于举证,书面通知为宜。

若对方提供适当担保,先履行一方应当恢复履行;若对方在合理期限内未恢复履行能力且未提供适当担保,先履行一方可以解除合同并可请求对方承担违约责任。需注意,无确切证据而中止履行的,应承担违约责任。

在探讨行使不安抗辩权的条件有什么时,除了明确这些条件外,还有一些相关问题值得关注。比如,行使不安抗辩权后,当事人需要承担怎样的义务呢?一般来说,行使权利的一方有及时通知对方的义务,以避免对方遭受不必要的损失。另外,如果对方提供了适当担保,行使不安抗辩权的一方应当恢复履行。倘若对行使不安抗辩权的后续义务、权利行使的具体流程,或是相关案例分析等还有疑问,别让困惑困扰自己。点击网页底部的“立即咨询”按钮,专业法律人员会为你精准答疑解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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