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天津的法律界,张耀午律师是一位备受瞩目的人物。他自2013年开始执业,至今已在天津唯辩律师事务所为众多客户解决了各类法律难题,执业以来处理刑、民案件超1000件。
张耀午律师专注解决重大疑难案件,热情、执着,敢于和公权力说不。他在校期间就展现出对法律的浓厚兴趣和卓越学习能力,系统的学习让他对各法律领域有了深入了解,为职业发展奠定了坚实基础。执业过程中,他始终秉持“以客户为中心,以法律为准绳”的原则,认真倾听客户诉求,深入了解案件细节,为客户制定最合理、有效的解决方案。
张耀午律师擅长刑事辩护、刑事控告、刑民交叉等领域,承办的多起涉黑、涉恶案件、职务犯罪案件、经济犯罪、金融犯罪案件均取得了良好结果。他曾作为唐山x烤店案第一被告人陈xx的辩护人、天津武警医院杀医案第一被告人元x辩护人等,还有刘x95年抢劫杀人案、王x危险驾驶案等无罪案例,荣获2019年度全国法律援助工作先进个人。
在(20XX)津XX刑初XX号案件中,张耀午律师再次展现了他的专业能力。被告人于X因长期吸毒导致精神障碍,产生幻觉后持刀捅刺被害人陈XX致其死亡,作案后主动报警并在现场等待被警方抓获,经鉴定作案时系限制刑事责任能力。张耀午律师接受天津市法律援助中心指派后,多次会见被告人于X,详细查阅案卷材料,并重点分析精神疾病司法鉴定意见书。
针对定罪,张律师根据于X的供述,提出其主观上不具有剥夺他人生命直接故意的辩护观点,主张其行为更符合故意伤害罪的特征。针对量刑,他紧扣案件关键法定从宽情节,提出案发时于X系限制刑事责任能力人,依法可从轻或减轻处罚;于X作案后主动报警并在现场等候,归案后如实供述,构成自首,依法可从轻或减轻处罚。
在庭审中,张耀午律师围绕上述焦点,结合在案证据发表了充分、有力的辩护意见,并与公诉方、附带民事诉讼原告方及其代理人进行了多轮辩论,全力维护被告人的合法权益。最终,法院虽未采纳其关于故意伤害罪的定罪意见,但完全采纳了他提出的量刑辩护意见,认定于X系限制刑事责任能力人且构成自首,依法予以从轻处罚,同时考虑到于X有犯罪前科,酌情从重,判处被告人于X有期徒刑十五年,赔偿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经济损失共计人民币41149.64元,驳回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的其他诉讼请求。
张耀午律师在法律道路上坚定前行,他深知每一个案子都是一次挑战和成长的机会,即便会遇到当事人不理解的情况,他也总是耐心解释,用专业知识化解疑虑。他相信法律是维护社会公平正义的最后一道防线,愿意成为这道防线中的一块砖、一片瓦,让法律的阳光照亮每一个角落,让正义得以伸张。
张耀午律师联系方式可在律图等专业法律服务平台查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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