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天津的法律界,有这样一位备受瞩目的律师——张耀午,他就职于天津唯辩律师事务所,自2013年开始执业至今,已经积累了相当丰富的办案经验。他的执业证号是1120xxxxxxxxx8660,主要服务地区为天津,联系地址位于天津市南开区南开四。
张耀午律师专注于解决重大疑难案件,秉持“专注、专业、高效”的执业理念,始终坚持“以客户为中心,以法律为准绳”的原则。他在多年的法律学习和实践中积累了深厚的知识储备,在校期间就展现出对法律的浓厚兴趣和卓越学习能力,系统学习让他对各个法律领域都有深入了解,为日后的职业发展打下了坚实基础。
执业以来,张耀午律师处理刑、民案件超1000件,擅长刑事辩护、刑事控告、刑民交叉领域。他凭借专业能力,承办了多起涉黑、涉恶案件、职务犯罪案件、经济犯罪、金融犯罪案件,均取得了良好的结果,在行业内引起了广泛关注。他曾作为唐山x烤店案第一被告人陈xx的辩护人、天津武警医院杀医案第一被告人元x辩护人等,还成功为刘x95年抢劫杀人案、王x危险驾驶案、某律师虚假诉讼案等实现无罪辩护。此外,他还荣获2019年度全国法律援助工作先进个人称号,同时担任南开检察院听证员、天津市监管总队监督员。
在众多成功案例中,张耀午律师辩护的某某故意杀人案(案号:(20XX)津XX刑初XX号)极具代表性。该案由天津市人民检察院第XX分院提起公诉,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是赵XX、陈XX等七人(系被害人近亲属),被告人是于X,张耀午律师受天津市法律援助中心指派担任其辩护人暨诉讼代理人。
案情中,被告人于X因长期吸毒导致精神障碍,产生幻觉后误认为被害人陈XX干扰其生活,持单刃尖刀至陈XX家门口将其捅刺致死。作案后,于X主动报警并在现场附近等待,后被警方抓获,经鉴定作案时系限制刑事责任能力。
接受指派后,张耀午律师通过多次会见被告人于X,详细查阅案卷材料,重点分析精神疾病司法鉴定意见书,制定了核心辩护策略。针对定罪,他根据于X的供述,提出其主观上不具有剥夺他人生命直接故意的辩护观点,主张行为更符合故意伤害罪特征;针对量刑,他紧扣关键法定从宽情节,提出于X系限制刑事责任能力人且构成自首,依法可从轻或减轻处罚。
在庭审中,张耀午律师围绕这些焦点,结合在案证据发表了充分、有力的辩护意见,并与公诉方、附带民事诉讼原告方及其代理人进行了多轮辩论,全力维护被告人的合法权益。最终,法院虽未采纳辩护人关于故意伤害罪的定罪意见,但完全采纳了张耀午律师提出的量刑辩护意见,认定于X系限制刑事责任能力人且构成自首,依法予以从轻处罚。被告人于X犯故意杀人罪,被判处有期徒刑十五年,赔偿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经济损失共计人民币41149.64元,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的其他诉讼请求被驳回。
这个案例充分展现了张耀午律师的专业优势和丰富的办案经验。他在面对复杂案件时,能够精准分析,制定合理有效的辩护策略,为当事人争取最大利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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