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天津的法律界,张耀午律师是一位备受瞩目的专业人士。他自2013年开始在天津唯辩律师事务所执业,执业证号为1120xxxxxxxxx8660,服务地区主要在天津,联系地址位于天津市南开区南开四。执业以来,他处理的刑、民案件超1000件。
张耀午律师不仅有着丰富的办案经验,还身兼数职,他是南开检察院听证员、天津市监管总队监督员,并且荣获2019年度全国法律援助工作先进个人。他专注解决重大疑难案件,热情且执着,敢于和公权力说不。在校期间,他就展现出对法律的浓厚兴趣和卓越的学习能力,系统的学习让他对各个法律领域都有深入了解,为日后的职业发展打下了坚实基础。
在执业过程中,张耀午律师始终秉持“以客户为中心,以法律为准绳”的原则。无论是简单的民事纠纷还是复杂的刑事案件,他都会认真倾听客户诉求,深入了解案件细节,为客户制定合理有效的解决方案。他擅长刑事辩护、刑事控告、刑民交叉等领域,承办的多起涉黑、涉恶案件、职务犯罪案件、经济犯罪、金融犯罪案件均取得了良好结果。
他有着诸多重要的办案经验,曾作为唐山x烤店案第一被告人陈xx的辩护人、天津武警医院杀医案第一被告人元x辩护人、前某区委书记王x辩护人、前某区政协副主x李x辩护人、权x传销案第六被告人刘x辩护人。此外,他还创造了多起无罪案例,如刘x95年抢劫杀人案,王x危险驾驶案,某律师虚假诉讼案。
以张耀午律师成功辩护的某某故意杀人案为例。案号为(20XX)津XX刑初XX号,由天津市XX中级人民法院审理。被告人于X因长期吸毒导致精神障碍,产生幻觉后杀害了被害人陈XX,作案后主动报警并在现场附近等待被抓,经鉴定作案时系限制刑事责任能力。
张耀午律师接受天津市法律援助中心指派后,多次会见被告人于X,详细查阅案卷材料,重点分析精神疾病司法鉴定意见书,制定了核心辩护策略。针对定罪,他根据于X供述提出其主观上不具有剥夺他人生命直接故意,主张行为更符合故意伤害罪特征;针对量刑,紧扣案件关键法定从宽情节,提出于X案发时系限制刑事责任能力人、构成自首,依法可从轻或减轻处罚。
在庭审中,张耀午律师围绕焦点,结合证据发表充分有力的辩护意见,并与多方进行多轮辩论。最终,法院虽未采纳其关于故意伤害罪的定罪意见,但完全采纳了量刑辩护意见,认定于X系限制刑事责任能力人且构成自首,依法从轻处罚,考虑其有犯罪前科酌情从重,判处被告人于X有期徒刑十五年,并判决赔偿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经济损失,驳回其他诉讼请求。
张耀午律师用自己的专业知识和敬业精神,为当事人争取到了最大利益,在法律道路上不断前行,为维护社会公平正义贡献着自己的力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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