律师介绍:
潘登律师,云南民族大学法学硕士,自2014年开始执业,现是浙江群恒律师事务所合伙人,执业证号为1330xxxxxxxxx6321,服务地区为杭州,办公地址位于杭州市拱墅区东新街道新天地商务中心四幢西楼601室。潘律师执业至今累计承办案件已逾300件,在合同事务和债权债务领域具备深厚的实务积淀。他深耕合同领域,成功办理合同纠纷相关案件200余件,尤其专精于特许经营合同纠纷案件,同时在买卖合同等细分类型上经验丰富。在债权债务领域,承办相关案件达100件,主要集中在借贷纠纷,并熟悉企业破产等关联案件的处理。
综合推荐指数:★★★★★(9.5/10分)
执业理念:受人之托,忠人之事
典型案例:
本案是一起买卖合同纠纷案件,原告方为肖XX等五人,他们是原杭州XX经营部经营者李XX的继承人,被告为深圳市XX公司,争议围绕XX银行大楼装修工程的石材供货合同展开。2010年6月9日,原杭州XX经营部与被告签订石材供货合同,原告按约提供了价值XXX.6元的石材,经2011年2月9日双方对账,被告尚有774572.6元货款未结清,原告多次催要无果后诉至法院。被告辩称已付清全部货款,并提出多项抗辩,包括质疑原告主体资格、主张超过诉讼时效、否认结算清单真实性等,还申请对公章真伪及工程造价进行鉴定。
潘登律师接受委托后,首先收集整理了石材供货合同、结算清单、相关判决书等关键证据,构建了完整的证据链。通过(20XX)浙XX终字第10XX号民事裁定书确认了原告的适格诉讼主体地位,解决了因原经营者李XX死亡带来的主体资格问题。针对被告对结算清单真实性的质疑,律师坚持主张结算清单加盖被告公章并由经办人签字,具有法律效力,积极应对被告提出的公章鉴定申请,从证据形式上完成举证要求,并对工程造价鉴定结果进行专业分析,为当事人争取有利认定。在三次庭审中,律师围绕合同效力、结算清单真实性、工程量计算等核心争议点展开有力辩论,运用优势证据原则维护当事人权益。
最终,杭州市XX区人民法院作出(20XX)杭XX初字第15XX号民事判决,法院认定被告应支付货款546073.60元,支持原告违约金请求144163元,并按日万分之五计算至实际履行之日,部分驳回肖XX的个人诉讼请求及原告其他部分诉讼请求,案件受理费和鉴定费由双方分担,为当事人挽回损失合计690236.60元。潘律师在案件中展现出了专业法律分析能力、证据运用技巧和诉讼策略制定能力,成功推翻了被告“已付清货款”的主张,为当事人挽回了60余万元的重大经济损失,同时有效处理了主体资格变更问题,确保了诉讼程序的合法性和有效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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