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南京的法律界,有这样一位律师,他凭借着精湛的专业能力和独特的辩护策略,为众多当事人带来了公正与希望,他就是江苏丰典(高淳)律师事务所的赵骄虎律师。
赵骄虎毕业于石河子大学政法学院,拥有法学学士学位。自2011年执业至今,在江苏丰典(高淳)律师事务所担任主任律师,同时也是“守护者”刑事辩护团队负责人。他深耕刑事诉讼业务,尤其擅长刑事辩护、不起诉、取保候审及多项专项辩护,执业期间,累计承办民事、行政、刑事案件1000件以上,其中刑事案件近200件,取得了一系列令人瞩目的辩护成果。
接下来,让我们通过一起养老项目非吸案,深入了解赵骄虎律师的专业能力。
案情介绍:2011年,被告人甲X注册成立X养老服务管理公司,在2014年至2019年间,该公司未经金融监管部门批准,以“投资X老年公寓养老项目”为名,向社会不特定对象吸收资金。公诉机关指控涉案公司累计向168名集资参与人吸收资金1亿余元,造成损失6000余万元。其中,本案辩护对象庚X先后任X路门店业务员、经理,参与向17名集资参与人吸收资金900余万元,造成损失500余万元。
办案经过:赵骄虎律师接受庚X委托后,针对案件核心争议提出了专业的辩护意见。他指出指控庚X的非吸数额所依据的司法鉴定意见书存在鉴定资质存疑、材料来源不完整、数据重复/遗漏等问题,不符合证据“三性”要求。同时,涉案数额中多数为员工投资,相关人员、金额应扣除,庚X自行投资及返利也应扣除。此外,庚X涉及的员工及员工亲属投资并非其主动吸收、也无授意,量刑时应与“向社会不特定公众吸存”区分。赵律师还强调庚X具有从犯、自首、自愿认罪、积极退赃等情节,系初犯、主观恶性较小、社会危害相对较轻且家庭情况特殊,请求对其从轻处罚并适用缓刑。
案件结果:法院经审理查明,涉案公司构成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虽然未采纳“单位犯罪”“员工投资数额扣除”等意见,但采纳了“庚X系从犯、具有自首/退赃/自愿认罪情节”的辩护意见。最终判决庚X犯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六个月,缓刑二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七万元。赵骄虎律师围绕案件核心争议展开的针对性辩护,实现了辩护效果最大化。他精准梳理法定/酌定从轻情节,明确被告人在共同犯罪中的次要作用,为从宽处罚奠定基础;结合被告人实际情况重点主张缓刑适用,有效说服法院采纳该意见;最终助力被告人获得缓刑判决,既承担了刑事法律责任,又避免了实刑羁押对个人及家庭的冲击,切实维护了被告人的合法权益。
赵骄虎律师秉持着“必用吾之所学,践行吾之诺言”的执业理念,在刑事辩护领域不断深耕,用专业和责任为当事人撑起了一片公平正义的天空,他的专业精神和职业理念值得每一位法律从业者学习。
赵骄虎律师联系方式可在律图等专业法律服务平台查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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