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债权人在哪些情形可追究股东责任
在以下常见情形中,债权人可追究股东责任:
1.出资不实或抽逃出资:若股东未按章程规定足额出资,或在公司成立后抽逃出资,债权人可要求该股东在未出资本息范围内对公司债务不能清偿部分承担补充赔偿责任。
2.人格混同:股东滥用公司法人独立地位和股东有限责任,如公司与股东财产不分、业务混同,严重损害债权人利益,此时股东需对公司债务承担连带责任。
3.清算义务:公司解散后,股东未在法定期限内成立清算组开始清算,导致公司财产贬值、流失、毁损或灭失,债权人可主张其在造成损失范围内对公司债务承担赔偿责任。
4.公司未经清算即注销:股东在公司未经依法清算时办理注销登记,债权人可要求其对公司债务承担清偿责任。
二、债权人在哪些情况下享有抵押权
依据《民法典》,债权人在以下主要情况下享有抵押权:
1.抵押合同生效:债权人和抵押人订立书面抵押合同,对被担保债权的种类和数额、债务人履行债务的期限、抵押财产的名称和数量等事项有明确约定,且合同符合法律规定的生效要件时,债权人取得抵押权。
2.抵押物依法登记:以建筑物和其他土地附着物、建设用地使用权等抵押的,应当办理抵押登记,抵押权自登记时设立。
3.主债权合法有效:抵押权是从权利,以主债权存在为前提,主债权如借款合同等合法有效,抵押权才能成立。
4.抵押物具有可抵押性:抵押物需是法律允许抵押的财产,法律禁止抵押的财产不能设立有效抵押。
三、债权人在哪些情形可以起诉担保人
根据《民法典》等相关法律,债权人在以下情形可起诉担保人:
1.一般保证:当债务人经审判或仲裁,并经强制执行仍无法履行债务时,债权人可起诉一般保证人。一般保证人享有先诉抗辩权,但债务人下落不明且无财产可供执行等法定情形除外。
2.连带责任保证:在主合同规定的债务履行期届满而债务人未履行债务的,债权人既可以要求债务人履行债务,也可以直接要求连带责任保证人在其保证范围内承担保证责任,此时能起诉担保人。
3.担保合同约定的情形:若担保合同约定了特定触发条件,当该条件成就时,债权人可依约起诉担保人。
当债权人在哪些情形可追究股东责任时,除了常见的股东未履行出资义务、抽逃出资需在相应范围内担责外,若股东滥用公司法人独立地位和股东有限责任,转移公司财产、逃避债务,严重损害债权人利益,也可突破公司面纱要求股东承担连带责任。实践中,不少债权人困惑于如何举证股东存在上述行为、不同情形下的诉讼时效及责任认定标准等问题。若您正面临此类纠纷,对股东责任的具体认定、维权路径仍有疑问,不妨点击网页底部的“立即咨询”按钮,专业法律人士将为您针对性解答,助您高效维护合法权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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